近日,银保监会等部门发布《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明确税延型养老险的设计原则、交费方式、收益类型等规范。
此前,自5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银保监会等部门发布的通知,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试点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期限暂定一年。
所谓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是由保险公司承保的一种商业养老保险,纳税人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一定额度,对养老金账户积累阶段的增值收益免税,等个人领取时,再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接受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在我国老龄化程度日渐加深的背景下,税延型养老保险优惠政策的出台,可以加快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补充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的不足,意味着养老金制度体系第三支柱迈出了实质性一步。
个人购买养老保险尚未普及
家住北京市朝阳区的退休人员王玉华最近关注到一条消息,上海、福建等地在试点一种个人商业养老保险。
“啥时候北京能有这种保险呀。”王玉华感慨,虽然自己赶不上,但如果北京有这样的政策,自己的儿子可以赶上。
王玉华是江西人,上世纪80年代落户北京。说来也是机缘巧合,王玉华的丈夫是原轻工业部下属一家企业的职工,随着企业搬到了江西,认识王玉华后,二人喜结连理。上世纪80年代,企业搬回北京,王玉华随着丈夫到了北京,后来也在这家企业退休。
目前,除了一套房子外,养老金是夫妇俩主要的经济来源。
上世纪90年代末,在王玉华坚持下,夫妻俩在北京三环边买了一套70平方米的房子,作为一家三口的住所。
后来,儿子结婚,夫妻俩拿出所有的积蓄,帮儿子付了首付款,在北京四环外买了一套房子,儿子夫妻俩养孩子、还房贷的开支比较大,虽然每年都给父母拿钱,但王玉华最后都塞了回去。
“要是没个病,我俩每月八九千元,还是够花的。”王玉华告诉记者。
10年前,王玉华退休时,一个月领养老金两千多元,如今已经接近4000元,老伴儿如今每月养老金接近5000元。但这是他们唯一的养老金来源。
中国社会保障学会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鲁全向记者解释说,我国的养老金分为三个层次,公共养老金(第一层次)是依靠劳资双方和政府的力量,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第二层次)主要是劳资双方的责任,而商业养老保险(第三层次)则主要体现个人责任。
在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看来,三个层次的养老金也被称为三支柱,第一层次的公共养老金即是第一支柱——基本养老金,第二层次的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是第二支柱,个人参加的商业养老保险为第三支柱。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胡继晔对记者说,1997年,国务院出台规范性文件,在我国建立养老金的第一支柱;2004年1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养老金第二支柱得以建立。
像王玉华这样只有政府每月按时发放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只是受到第一支柱的保障,因为她没有赶上参加企业年金的机会,后来也没有多余的积蓄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
王玉华的情况并非个例。在北京市朝阳区一小学门前,记者随机向20多位接孩子放学的老人调查,没有一位老人参加了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也没有一位老人为自己购买商业养老保险。
中国市场经济学会一位理事计算的统计数据表明,在我国养老金的供给构成中,基本养老保险发挥着最主要的作用,占比近七成,其他两部分分别仅占17%和13%。
税收优惠助力商业养老保险
在社会各界呼吁声中,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今年开始试点。
今年3月初,时任保监会副主席(现任银保监会副主席)黄洪透露,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方案已获国务院通过,具体实施办法正在走流程。
当时,业界认为,这预示着税延养老保险试点的脚步越来越近。
4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社部、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
根据这份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何谓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半个月后,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司长邓勇在2018年第二季度税收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上给出了解释。
邓勇说,这是由保险公司承保的一种商业养老保险,纳税人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一定额度,对养老金账户积累阶段的增值收益免税,等个人领取时,再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胡继晔教授此前曾给自己购买过商业养老保险,“纯商业养老保险,没有税收优惠”。
在他看来,现在再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时,如果按照每月1000元的额度,一年的保费就是12000元,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的部分就节省一些,解决了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发展缓慢的问题。
杨志勇告诉记者,从严格意义上说,自己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第三支柱本来就有,这次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是给第三支柱的养老保险以税收优惠上的支持,减轻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养老负担。
5月7日,银保监会、财政部等部门发布《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明确税延型养老险的设计原则、交费方式、收益类型等规范。
这份指引明确,凡16周岁以上、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且符合《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规定的个人,均可参保税延养老保险产品。
据此,纳税人首先需要有一个用于归集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缴费、收益以及资金领取等的商业银行个人专用账户。该账户封闭运行,与居民身份证件绑定,具有唯一性。
根据银保监会给出的计算:假设一位参保人从30岁开始购买个税递延商业养老保险,每月拿出1000元投保,产品保证收益率是复利3.5%,等60岁退休时,总共缴纳保费36万元,但账户价值是61.8万元。通过精算,一个月可以领到2746元。
对王玉华来说,如果自己能有这样的保险产品,每月新增六七成保险收入,至少可以大大缓解自己目前的生活压力。
杨志勇认为,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很有必要,可以弥补基本养老金的不足,税延优惠政策的出台是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的契机。
修订相关法律提供制度保障
2000年,中国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比7%,标志着中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
到了2017年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2.41亿人,占总人口的17.3%。老龄化程度进一步加深。
“从全球养老金制度的发展规律来看,发展多层次的养老金制度,几乎是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实现老有所养的唯一可行之路。”鲁全说。
根据鲁全的研究,所谓多层次养老金制度,是指由家庭养老、公共养老金制度、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制度以及商业养老保险共同构成的养老金制度体系。其实质是由不同主体来分担老年收入的责任。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
在鲁全看来,随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框架逐步定型、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的政策支持框架也已基本到位,再加上此次商业养老保险税优政策的落地,多层次养老金政策体系已初见端倪。
根据《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在王玉华看来,假如一年之后全国推开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自己的儿子可以购买,儿子退休之后就能享受这种保险收益。
杨志勇认为,商业养老保险要发展好,需要有对应的资本市场。个人商业养老保险账户的资金要在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需要有适当的养老保险产品和监管。对于保险公司来说,税延优惠政策的出台是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的契机。
杨志勇建议,试点期满后,这项政策应尽快完善并推向全国。同时,应该鼓励更多的机构参与相关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的提供,让机构之间的竞争,促进税延优惠政策效率的最大发挥。
在胡继晔看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在试点结束后应该会上升到国家层面的制度设计,因此,未来可以由相关部委出台规范性文件,完善制度设计。
杨志勇告诉记者,最好可以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时将这种做法写进去,提供制度上的保障。
而对王玉华来说,能领到更多的养老金则是她的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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