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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来越多的农民工通过法律援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让农民工感受法治的温暖

2018-01-24 10:28 | 人民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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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农历新年还有不到一个月,农民工返乡过节的时间越来越近,这段时间也是他们维权的高峰期。1月上旬,记者跟踪采访了法律援助律师帮助农民工维权的几个案件。

13天就追回了19万余元的工资款

2017年11月13日,何贻美等12名农民工走上了讨薪之路。幸运的是,她们在援助律师的帮助下,13天就追回了19万余元的工资款。

从2017年2月开始,何贻美等人就在被告公司的项目中施工,工程结束了,公司却不支付工资。在多次找公司未果后,她们找到了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

经过近10天的事实核实、证据材料准备,2017年11月22日,该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李丽辉赶去法院立案。案子很快得以立案。有了法院的介入,何贻美所服务的公司立即表示同意沟通、调解。2017年11月26日,何贻美等12名农民工顺利拿到了工资款。

“农民工讨薪案件,平均办案周期是11个月。”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主任佟丽华介绍,13天拿到拖欠工资,这离不开政策制度对农民工权益的有力保障,2017年人社部就专门印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2011年之前,一到年底,我们援助中心的大门是关不上的,里里外外都是寻求帮助讨薪的农民工。”已经帮助农民工维权13年之久的时福茂律师,见证了这些年农民工维权的变迁:“讨薪仍是农民工维权的重要一类,但无论是案件数还是涉及人数,都有较大幅度下降,单纯欠薪案件明显减少。”

“终于不用再为工伤赔偿闹心了”

相比于何贻美,农民工张志学的维权之路相对漫长,但也更得益于国家的好政策。

2011年11月12日凌晨,在物流公司做装卸工的张志学,工作时左手拇指被传送带挤伤。送到医院治疗,涉事公司从未主动赔付,张志学只好走法律程序。由于之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涉事公司并不承认张志学与其存在劳动关系,直到经过了劳动仲裁、法院一审、二审,劳动关系才得以确认。后来双方又在工伤赔偿数额上发生分歧,2013年双方再次进入仲裁程序,涉事公司为了逃避责任,不再出庭。

终于,张志学拿到了要求公司赔偿18.3万余元的裁决书,可是他一直没有拿到赔偿款,又向法院递上了申请强制执行书。

执行过程中,法院通过执行信息查询中心,执行回款只有1060元。被执行公司跟法院打起了游击,查不到房产、车辆以及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悲剧不能由农民工一个人来承担。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正式实施,其中确立了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待遇的先行支付制度,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政府“买单”后再向违法单位追偿,保障工伤职工及时获得补偿。

从2016年7月起,时福茂律师代表张志学多次前往涉事公司所在地的社保中心。“支付科已经在走程序了,应该很快就有消息。”2017年5月,张志学的申请有了确定答复。“10万余元的款项到位了!”2018年1月4日,时福茂收到了张志学的报喜信息。今年春节,张志学一家终于不用再为工伤赔偿闹心了。

农民工工伤维权依然程序复杂而漫长

农民工工伤维权,程序复杂而漫长。“讨薪案件平均时间是11个月,工伤案件的平均时长2年以上。”时福茂介绍:“相对于讨薪,工伤案件往往请求的支付额比较大。一旦发生人身伤害,就会涉及医疗费、交通费等各种费用。很多农民工的所在单位是小公司,赔付会给公司生存带来很大影响。”

法律援助律师张志友曾代理一起工伤案件。“李某在建筑工地受工伤。由于建筑领域相关法律规定不明确,法院操作不统一,追究公司的工伤赔偿责任难度很大。”张志友介绍,案件先后经过5次仲裁、诉讼,耗时4年时间,裁决确定公司支付工伤赔偿时,公司财产却早已转移,后来经过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工伤赔偿问题才得到解决。

在有关工伤的索赔案件中,涉及的往往不是一个争议,而是围绕工伤问题的一系列争议。比如,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议、是否为工伤的争议、伤残鉴定的争议、工伤待遇的争议,几乎每一个争议都需要经历“一裁二审”的程序。

近年来,职业病问题也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很多职业病,特别是尘肺病,是不可逆转的,只能依靠医疗减轻症状或者维持现状。如果得不到及时补偿,患者及其家庭往往会因病致贫。

职业病是缓慢积累的过程,具有隐蔽性,往往在工作多年后才发病。此时,农民工可能已经离职或者单位早已关停,导致农民工维权更为艰辛。职业病与工作环境直接相关,这也导致职业病常以群体形式爆发。

“按照法律规定,职业病诊断需要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而农民工一旦发觉患病,用人单位有时连最基础的劳动关系也不承认。”佟丽华表示,2011年,我国对职业病防治法进行了修订,不过职业病监管主体在法律上仍不明确。

无故解雇案件减少,变相辞退开始增多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在一年之内需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超过一年的,视为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推动了劳动合同签订率低问题的解决。但是,用人单位开始通过各种方式规避责任,比如合同签完后由单位收回,劳动者并没有留存;让劳动者签订空白合同。

作为一名女性法律援助律师,武婕对女性农民工维权格外关注。“近些年来,有些用人单位从以往的失败案例中学到了‘教训’,直接解雇劳动者的案件越来越少,随之增多的是用各种方式迫使劳动者主动辞职。” 武婕介绍,这种变相辞退在女性农民工身上尤其明显。

徐女士遭到鞋城辞退就是其中一个案例。徐女士原是一家鞋城的女工,从事库房管理工作。员工入职前,为了不给她们缴纳社会保险,鞋城要求员工提交在其他公司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徐女士为了获得这份工作,只能找其他公司出具证明,并和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约定公司无需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2017年7月,鞋城为了控制用人成本,开始清退员工,徐女士也在其中。鞋城表示仅支付员工一个月的违约金。在解除合同前,徐女士请了几天假,公司表示,“如果不接受一个月的补偿金,就按旷工解除合同。”经过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案件最终通过仲裁解决,公司一次性支付徐女士2.2万余元。

农民工被解雇案件为何高发?佟丽华分析,除了劳动者权利意识提高、技术创新对企业用工的影响外,农民工从事的工作技术含量低也是一个重要因素。比如有些公司对员工的工作技能和经验要求低,解雇农民工对企业经营影响不大,并能迅速找到替代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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