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李女士在某APP平台订购了由田女士提供的上门美容服务,随后田女士登门为李女士按摩脸部和眼部。美容过程中,李女士的手机响了,在接电话中,她不自觉地睁开了眼睛。不想,少许美容液流入双眼,田女士赶紧用棉签帮她进行了擦拭,没有做其他处理。 当天下午,李女士感觉视线有些模糊,但没有在意。当晚,她的眼睛开始红肿刺痛,导致完全无法睁开,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李女士眼角膜化学性烧伤。治疗一周后,李女士虽然恢复,但双眼视力暂时性下降。因协商未果,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APP平台和田女士连带赔偿各项损失1.9万余元。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田女士作为提供美容服务者,应当在提供美容服务前告知注意事项,并在美容产品进入接受美容服务对象的眼部后进行积极妥当的处理,但田女士并未举证证明其尽到上述义务,故法院认定田女士存在过错。另一方面,李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根据常识尽量避免睁眼,以免造成损害发生,故法院认为李女士行为亦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法院确认田女士和李女士的过错比例分别为90%和10%。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APP平台表示其愿意对消费者承诺先行赔付,再由其另行向田女士追偿。据此,法院判令APP平台赔偿李女士相关合理损失8107元,驳回李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