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西省纪委监委以工作指南方式向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印发《新型和隐性受贿犯罪案件证据收集指引(试行)》,为该省精准有效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提供科学指引。
该指引聚焦办案实践,全面梳理党的十九大以来自办案件情况,固化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和规律性认识。在总体要求部分,从证明标准、程序要求、基本证据要求三个方面,概括了查办新型和隐性受贿犯罪证据收集的普遍标准。突出强调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证据标准,在证明标准、取证程序、基本证据要求等方面严格遵循刑事法律规定,明确主体身份、客观行为、主观故意、涉案财物、量刑情节等5个方面的证据要求。在具体受贿类型方面,根据权钱交易表现和法律规定、司法解释,明确证据收集要求,与刑事审判标准保持一致。
着力于解决办案实践中碰到的疑难复杂问题,该指引既对受贿的一般性要求予以概括规定,又结合相应受贿行为类型的特点、规律,重点对放贷收息型受贿、以借为名型受贿、交易型受贿、干股型受贿、合作投资型受贿、委托理财型受贿、挂名领薪型受贿、他人代持型受贿、期权型受贿、赌博型受贿等10种新型和隐性受贿类型的证据收集要求进行详细规定,力争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立足纪检监察机关政治职责与使命,该指引把党的方针政策全面准确贯彻其中。比如,在收集量刑情节证据方面,明确将被调查人态度认识、有无破坏当地政治生态和经济社会发展等作为重要的证据材料,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深化案件查办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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