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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30余次后 已退休的他被抓了

2020-11-04 09:34 | 人民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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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人看来,退休等于‘平安着陆’,但对张翼林而言,退休并不等于进了‘保险箱’。他在退休五年后落马了。”10月9日,记者在重庆市检察院第四分院采访时,该院检察长高松林向记者聊起了该院办理的重庆市黔江区中心医院原院长张翼林(副厅级)受贿案。
“因案情重大,我决定领办此案。经过细致调查取证,形成卷宗79本,查实7起犯罪事实、涉案2500余万元。”高松林向记者详细讲述了此案的来龙去脉。
签假投资协议试图将受贿款“洗白”
医学院科班出身的张翼林,凭着过硬的医学技术步步登高,从1998年起担任黔江区中心医院院长。2010年,黔江区中心医院创建“三甲医院”,而该医院检验科因为检验缺项,可能无法通过验收。时任检验科科长的付某向张翼林提出,可以借鉴其他医院的模式,引进有检验资质的公司与医院合作成立检验分中心,从而解决这一问题。
在取得张翼林同意后,付某联系了某医学检验公司负责人尹某,并与尹某谈妥合作成立检验分中心的条件,条件之一便是该公司除了按合同约定支付医院相关费用外,还要另外将检验分中心利润的70%分给张翼林、付某和时任财务科科长的钟某。
据参与谈判的医院分管领导回忆,当时他认为合同条款对医院没有好处,不赞成签订该合同,并上报给了张翼林。但为了确保尹某能从该合作项目中获得利益,在张翼林的力主下,医院仍与尹某签订了《合作经营合同》,约定医院占股10%,该医学检验公司占股90%,合作期限为10年。
合同签订后,付某负责检验分中心的检验工作,钟某负责财务科每个月按时向检验分中心付款,尹某则按照约定向张翼林等人转账支付,从最初的几千元,到后来每月几万元。截至案发,张翼林、付某分别收受700余万元,钟某收受200余万元,共计1700余万元。
后来,张翼林等人各自使用他人名义与尹某假立了《投资合作协议》,试图将受贿款“洗白”为投资所得。合作的医学检验公司权属变更后,为了符合新公司的财务规定,张翼林等人还找他人成立了几家商务信息咨询公司,专门用于与该医学检验公司走账。然而,这一切做法,都无法掩盖他们权钱交易的本质。
为“好兄弟”揽高价项目设备
张翼林当院长期间,想通过各种关系结识他的人不在少数,谭某便是其中的一个。
2003年,谭某供职于一家医疗设备公司,得知黔江区中心医院需要采购一台激光美容治疗仪,便找到张翼林,希望能够得到其帮助。张翼林念及与谭某是旧识,便帮忙打招呼,后来医院采购了他的激光美容治疗仪。谭某为感谢张翼林,送给他一个装了2万元现金的信封。
这次往来之后,谭某和张翼林关系拉近,谭某开始帮忙打理其家中事务。张翼林出席各种场合多把谭某叫上。医院上下都知道,谭某和张翼林关系很好。后来谭某与医院的部分中层干部熟识,大家都愿意找他帮忙跑腿。在接受监察委调查时,张翼林评价谭某“情商很高,人也很勤快”。
随着二人频繁交往,张翼林对谭某愈发信任。在中心医院要采购医疗设备时,谭某提出想要中标,张翼林一般都会应允。事后,谭某也会将高价项目设备赚得的钱分一半给张翼林。法院经审理认定,张翼林为谭某向中心医院销售7台医疗设备提供帮助,收受贿赂400余万元。
此外,张翼林还在药品进购、耗材供应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先后收受不同行贿人所送贿款共计100余万元。
中心医院外科大楼土建和装饰工程于2008年开工建设,是中心医院多年来最大的工程项目。张翼林对此十分看重。
建设期间,因工期变更,各项费用相应增加,承建商张某的资金压力非常大。于是,张某找到张翼林,希望他能在工程款拨付上给予其帮助,事后会表示感谢。
张翼林作为院长,能够决定资金拨付的顺序、拨付金额的多少。在先后4次收到张某所送29万元后,张翼林每次都及时审批,同时给相关基建、财务、审计打招呼,让他们尽量推进审批程序,从各方面尽量按工程量和造价向李某付款,以缓解他的资金压力。
2011年8月,工程结项后,为了表达谢意,张某将100万元现金装好后放在自己汽车后备厢里,来到张翼林居住的小区。随后,张某将钱交给张翼林,并希望尽快把尾款结清。
退休并非意味着“安全着陆”
2014年,张翼林退休。在一些人看来,退休等于“平安着陆”。然而,2018年,随着付某、钟某受贿东窗事发,张翼林亦不能逃脱,在退休五年后落马。
2019年6月,张翼林受贿案由重庆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重庆市检察院。经重庆市检察院交办,由重庆市检察院第四分院审查起诉。
在审查起诉期间,张翼林的辩护人提出某医学检验公司送给张翼林、付某和钟某的1700余万元不宜认定为受贿,该笔钱是付某应当分得的利润,张翼林没有和付某、钟某共谋,没有受贿的主观故意。针对该辩护意见,高松林逐一梳理证据、再次提讯被告人张翼林,并反复审查同案人供述,将这一隐藏在合法合作下的贪腐完全揭露。
法院审理查明:张翼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黔江区中心医院院长职务之便,在该医院检验项目对外合作、医疗设备采购、药品销售、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某医学检验公司和谭某、张某等人谋取利益,共受贿30余次,伙同他人共同收受财物1700余万元,单独收受财物700余万元,共计2500余万元。最终,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张翼林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万元。目前,张翼林已开始服刑。(李立峰、罗敏、张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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