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说,所有的票据是她大姑子帮忙填写的,现在她大姑子也承认了这一点,那么,我们是不是就应该采信二人的说法?”
“目测看,这6张票据上的笔迹和其他票据上的笔迹好像有差异,我心里有点不踏实。还是要对笔迹进行鉴定,这样才能使证据牢靠,将来到了法庭上也有说服力。”
……
这是黑龙江省绥化市纪委监委第一纪检监察室在讨论案情时的一个场景。
今年3月,该室在调查一起通过填写虚假票据挪用财政资金的案件时,发现作为证据的47张票据中存在疑点。其中,有6张票据上的笔迹与其他票据有差异。被调查人李某称,这47张票据均为其大姑子所填写。办案人员找其大姑子核实,她也承认是自己填写的。
两人的说法一致,究竟该不该采信?办案人员对此进行了研究,最后达成一致:不能轻易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对所有证据都要进行深入调查。他们决定委托专门的鉴定机构对这6张存疑的票据进行笔迹鉴定,结果证实6张票据均非李某大姑子所填写。
办案人员马上找李某及其大姑子进行谈话,宣讲政策,晓以利害。最终,二人承认这6张票据是李某的另一个远亲所填写,因为这名远亲是公职人员,李某不想牵涉到她,所以才和其大姑子共同隐瞒了真相。之后,办案人员找到真正的笔迹书写人了解情况,并请求鉴定机构对其笔迹进行比对,最终确定这6张票据正是由李某委托其远亲所填写。
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的推进,要求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取得的证据要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如果这6张票据没有经过鉴定,仅凭被调查人和涉案人的供述就作为证据,那么一旦进入司法程序,该证据的真实性和相关性就将受到怀疑,进而对整个办案质量产生影响。
在办理这起案件的过程中,绥化市纪委监委首次使用了“鉴定”这一监察法赋予的监察权限。这不仅强化了证据的司法效力,更增强了大家以刑事审判的标准搜集和固定证据的意识。绥化市纪委监委第一纪检监察室干部姜明德说,现在我们是既执纪又执法,必须在原有基础上提升法治思维和法律思维,这样办理的案件才能经得起实践和历史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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