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些人和我平时关系不错,现在遇到了困难。而我刚好手里有一大笔资金,想想收回欠款应该不成问题,于是就将钱一笔笔都借出去了。 ”
汪维金曾任临海市汇溪镇西溪村村委会主任,他口中所说的“一大笔资金”,是当地政府给村里的政策处理费。2014年,汪维金在协助汇溪镇做好管理、发放政策处理费的同时,将部分处理费与个人的私款混用,多次转借给他人。经临海市监委搜集证据核对,涉案公款高达62万元。
2018年1月18日,随着临海市人民法院的法槌落下,汪维金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
他曾是大家眼中的“救火员”
2013年,临海市某混凝土公司预竞买该市汇溪镇黎明村双往山建筑用花岗岩矿采矿权,政策处理涉及到黎明、南城、西溪三个自然村。某一天,时任西溪村村委员会主任的汪维金受当地政府委托,要求与村民积极沟通协商,使政策能顺利落实。
“因为政策的落实难度很大,上级需要村两委班子做好村民思想工作。我2011年开始就担任村民委主任,领导知道我群众基础好,村里人也都信任我,这项工作自然就交给我来办了。”汪维金回忆道。
正是因为工作上的关系,汪维金与某混凝土公司建立起了联系。
他渐渐成了亲朋好友的“借款机”
2014年8、9月,以方便协助汇溪镇政府做好管理、发放政策处理费为由,汪维金先后主动从垫付政策处理费的某混凝土公司处要到了93.8万元费用,并直接存入个人账户。对于这笔费用的来龙去脉,村党支部负责人、村文书、村监会主任,都不甚了解。乃至于这笔费用怎么分、分给谁、分多少,都是村文书按照汪维金提供的资料直接抄的。没有讨论,没有村两委会同意,没有公示,没有盖章,没有上报,镇政府对此也是一无所知。
正因为如此,这笔资金逐步成为了汪维金的“个人专款”,在对待这笔钱的过程中,汪维金也是大方之极,堂而皇之地当起了亲朋好友的“借款机”,该资金曾被他多次出借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
一共借了多少次,多少钱,他自己也记不清楚,因为在所有借款里,都是没有借条的。对于汪维金来说,只要朋友开口,卡里有钱,就借,至于这钱能不能借,要不要打欠条已经不在他的考虑范围内了。虽然每笔款项多则半个月、少则一两天就都能转回来,但依然成为其挪用公款的铁证。
“特殊身份”不是他的“保护伞”
汪维金的身份有些特殊。
监察体制改革之前,像他这样在国家行政监察范围之外的非中共党员,是处在监督监察的“盲区”中的。也正因为如此,尽管知道不少村民对自己公款私借的行为颇有微词,汪维金也没当回事。不是党员,党纪约束不了他;不是公务员也不是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行政监察也涵盖不到他。
殊不知,随着监察体制改革工作的推进,监察范围进一步扩大,作为《监察法》中规定的第五大类公职人员的“汪维金们”也被纳入了监察对象。
2017年6月,群众来信反映汇溪镇西溪村村委会主任汪维金存在侵占双往山采石区政策性资金60万元、岩仓工作费20万元,虚报账目、非法开采岩仓、索贿等问题。
当年8月,临海市纪委、市监委对该线索进行初查,并于9月对汪维金予以立案。
“大家信任我,才把这么重要的工作交给我去做,是我辜负了大家的期望!”在铁证面前,汪维金懊悔不已。
2017年11月30日,临海市监委将此案件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一个多月后,汪维金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案例警示:
群众基础好、工作能力强的村干部是基层党政工作的基石,理应自觉遵规守纪,为群众谋福利,办好事。汪维金作为一名村干部,纪法意识淡薄,利用组织与人民的信任,将黑手伸向公款,理应受到严惩。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的范围进一步扩大,真正实现了监督无死角,广大基层干部要从该案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各乡镇也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补齐漏洞,从源头上遏制侵蚀人民利益和获得感事件的发生,着力构筑起不能腐的堤坝,真正做到防微杜渐、防患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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