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实时·准确·聚焦

当前位置:主页 > 反腐倡廉 >

邓修明:反腐败法治建设的新里程碑

2018-03-19 13:07 | 人民网 |
我要分享

全国人大代表,天津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察委员会主任 邓修明
监察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这是我国法治建设迈出的又一新步伐。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地方监察委员会主任,我感到十分振奋,也深感肩负的使命更重、责任更大。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对我国政治体制、政治权力、政治关系的重大调整。制定监察法作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是从国情出发强化对公权力监督的重大制度创新,在纪检监察法治化建设上树立起了新的里程碑。
第一,加强党对反腐败的统一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在监察法草案中,明确规定了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旗帜鲜明地宣示了党对监察工作的领导。目前,只有立法法、国家安全法等少数几部法律中有这样明确的规定。这充分体现了“四个意识”,彰显了“四个自信”。同时,制定监察法,通过国家法律把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机制固定下来,有利于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更好地依法领导监察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为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供坚强法治保证。
第二,彰显监察委员会的政治属性。监察法草案第三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我国80%的公务员、95%以上的领导干部都是共产党员,因此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既具有高度内在一致性,又具有高度互补性。监委与纪委合署办公,实际上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一个内设机构”,其根本属性是政治机关,不是司法机关,更不是行政机关。
第三,突出对监察机关的全面监督。监察法草案为加强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从法源上强化“对监督者的监督”,预设了内控程序和外部监督,有利于确保监察权的正确行使,防止“灯下黑”。一是加强人大监督。草案规定,监察机关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监察机关专项工作报告,并组织执法检查;监察机关应当接受询问或者质询。二是强化自我监督。草案规定,要设立专门的内部监督机构,建立内部监督制度。三是草案明确了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相互配合制约的具体方式。四是草案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这些规定,有利于加强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把监察权关进制度的“笼子”。
第四,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监察体系。监察法草案把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以来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以法律形式固化下来,正是为了整合过去分散的反腐败工作力量,形成监督合力、增强监督实效,真正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进一步提高了反腐败实效。天津坚持“两手抓”“两手硬”,一手抓改革不放松,迅速整合反腐败力量,促进优势互补,顺畅高效运转,实现“1+1>2”的效果;另一手抓反腐不松劲,保持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确保快速转化和实现改革效能。
第五,推进反腐败工作不断规范化、法制化。与时俱进制定国家监察法,赋予监察委员会监督、调查、处置的职责和谈话、讯问、搜查等12种调查手段,特别是用留置取代“两规”,将解决现实存在的法治难题,彰显了我们党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和自信,必将有力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制化。天津市、区两级监委成立以来,依规采取留置措施,同时对监委成立前纪委已立案并采取“两规”措施人员,严格履行报批程序变更为留置措施。
(责任编辑:admin)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