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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政府信息公开应与维护个人隐私做好平衡

2017-11-20 11:23 | 新华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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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澎湃新闻报道称,安徽铜陵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存在泄露居民个人信息的情况,包括公民姓名、联系电话甚至详细的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全“裸奔”在网上,可随时公开查阅。更糟糕的是,有些信息还是“孕前优生检查参检人员名单”,结果夫妻两人的姓名、身份证号都上网了。事件引起了安徽省高层的关注,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已经下发了《关于迅速开展涉及个人隐私政府信息排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全面排查已公开政府信息中包含公民身份证、详细居住地址及联系方式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对外公开的信息。

既侵犯公民个人隐私,也有损政府公信

舆论认为,因地方政府工作疏漏导致的群众个人信息泄露,实属不应该。这是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让信息公开的质量打了折扣,也损害了政府部门的公信力。

荆楚网评论说,从中央到地方,都有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要求,其中应该会有一条“红线”,就是群众的个人隐私,未经授权,绝对不应被公开。这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也有明确规定。那么,现在缺少的,可能就是如何不打折扣地落实好这些规定,守稳、守住群众个人信息的安全“底线”。

半岛网评论说,铜陵市发生的泄露公民隐私显然是一次教训。官网决不能出现泄露公民隐私的“窟窿”,信息公示不能成为侵权公示。各地各部门须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认真查找、封堵相关漏洞,建立和完善审查机制。

应在信息公开与个人隐私权之间做好平衡

网民认为,这次事件在提醒社会去思考,在信息2.0时代里,政府该如何把握政务公开和公民隐私之间的平衡。

网民“沈彬”说,政府政务信息公开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而不是对上交差了事。因为是要满足公众知情权,那么,就需要与当事人的其他私权利进行平衡。政府不能为了自己方便,应对检查,就把公民的信息豁出去,更不能把领取政府补贴资助,变成以牺牲个人隐私、个人颜面为代价的“嗟来之食”。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宏认为,我国既往在信息权方面的公法研究和制度实践,主要聚焦于政府信息公开和公民知情权的保障,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却凸现严重的制度空白。为实现对公民信息权的完整保护,我国在信息权保护领域的公法研究和立法应实现从信息公开到信息保护的风向流转。

针对在一些情况下,政府的信息公开会与公民的个人隐私保护发生冲突的情况,有网民认为,这并不代表,只要是个人隐私,无论是谁,无论什么情况,无论是何种处境,都不能被公开披露。在为了公共利益的保护的情形下,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披露实质是对整个社会以及整个法治体系负责,并不是对公民的隐私权的侵犯。但同时,政府也需要进行一定的自我限制。公开的主体、方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必要,都是需要在执行过程中加以规范和限制的。

保护隐私还须重视捍卫个人信息自主权

还有舆论认为,当前人们对待隐私的态度,也在发生着一些变化。海量的个人数据更多是人们出于自身生活、工作乃至与外部社会取得联系等需要选择自主提交。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守护好最在意的部分”就成为信息收集和存储方在隐私保护方面亟待重视和解决的问题。

对此,南方都市报评论认为,网络购物平台乃至政府网站,无一例外地成为公民个人信息的侵权者,关键不在于特定信息能否被公开,而在于类似的公开行为处于不被授权(或者霸王条款的过度授权)状态,将个人信息提交给特定机构,还是公开给更广泛人群,这属于公民自主权范畴。法律化的公民个人信息保障关键在于明确和捍卫这种宪法权利层面的公民自主,无论是通过政府执法予以监管,还是通过诉讼化的渠道宣示司法态度,尊重公民处分自身合法权益的这种自主性,便是法律存在、运行的重要意义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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