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业对外开放迎来政策利好。交通运输部日前颁布《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进一步放宽国有和非国有主体投资民航业准入标准。新规将于2018年1月19日起正式实施,2005年颁行的《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民航总局令第148号)将同时废止。
近两年,各大航空公司加快推进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但受限于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的“紧箍咒”,即使外资航空“不差钱”,航空公司也不能跨越政策“红线”。
新规修订内容之一就是放宽三大航国有或国有控股要求,允许国有资本相对控股,同时,相对控股概念中还增加了“实际支配”要求。“相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所占比例不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投资主体,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企业实际支配。”
新规的第二大修订内容就是放宽主要机场的国有股比要求。在148号令中,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在地运输机场及深圳等重要城市运输机场应当保持国有或国有控股。
此次新规要求,“纳入民用航空发展规划的国际枢纽和区域枢纽以及具有战略意义的民用运输机场应保持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或国有相对控股。其中,国有相对控股应当由单一国有投资主体及其控股企业相对控股。
根据民航局此前规定,要求国有控股的机场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在地民用运输机场以及深圳、厦门、大连、桂林、青岛、温州、宁波、三亚等城市的民用运输机场;战略机场为新疆、西藏自治区内民用运输机场。
“这些曾要求必须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的机场,本月19日后,只需国有资本相对控股。”在资深民航业内专家林智杰看来,其他民用机场的国有股比将不做限制,意味着广大中小型机场或将允许民营独资运营。
新规的第三大修订内容就是进一步放开行业内各主体之间的投资限制:全面放开通用机场和行业其他主体之间的相互投资,缩减对与其他民航企业相互投资有限制的运输机场的数量。
对此,一位航空公司人士表示,“放宽业内各主体间的投资,有望给民航各单位带来新的发展机遇和可能。”
新规还明确,“一定程度放开运输机场及保障企业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投资限制,将投资比例控制在5%;一定程度放开运输机场及保障企业投资全货运航空公司的限制,保留不得相对控股要求,删除投资比例不超25%的股比限制”。在中国民航大学航空运输经济研究所所长李晓津教授看来,这将为我国货运航空业发展释放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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