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系列重要论述精神,持续加大打击防范文物犯罪力度,忠诚服务保护文化遗产安全工作大局。
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文物局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办案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回应,以更好地指导办案实践,依法严惩文物犯罪。
“保护文物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文物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推动全党全社会形成敬畏传统文化、传承中华文明、守护历史文脉的强大合力。文物犯罪严重影响文物安全,我国对文物犯罪一贯坚持依法从严惩治的立场。例如,2015年,“两高”联合出台《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两高”与国家文物局、公安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
近年来,我国文物安全形势严峻,文物犯罪呈现出新形势新特点,犯罪团伙专业化、智能化趋势明显,“探、掘、盗、销、走私”一条龙的犯罪产业链日趋成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在办理文物犯罪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法律适用不明确、不规范等难点、痛点、堵点,此次《意见》对前述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规范,为有关部门严惩文物犯罪、保护文物安全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人民法院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系列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意见》要求,并用其引领实践、指导实践、推动实践,持续加大打击防范文物犯罪力度,忠诚服务保护文化遗产安全工作大局。
疏通堵点。针对司法实践中对于盗掘古建筑、石窟寺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部分的定性存在认识分歧的问题,人民法院要根据《意见》规定,将古建筑、石窟寺等不可移动文物中包含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部分,认定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犯罪对象。《意见》还明确了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未遂的认定,司法实践中要区分情况处理,对于以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为盗掘目标等3类盗掘未遂案件,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治愈痛点。当前,我国丰富的文物资源中包含的不可移动文物达76万余处。对于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古建筑、石窟寺等不可移动文物未遂的犯罪行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法律尚无明确规定。实践中,存在行为人采用破坏性手段对不可移动文物的局部进行盗窃未遂后逃脱法律制裁,不利于保护文物安全。对此,人民法院要根据《意见》规定,对于“以被确定为市、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整体为盗窃目标”“造成市、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本体损毁”等5类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不可移动文物未遂的犯罪情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攻克难点。当前活跃的地下文物交易涉及的相关罪名主要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倒卖文物罪等。其中,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的“明知”及倒卖文物罪中的“以牟利为目的”等主观要素的判断是实践中的难点。人民法院要落实《意见》要求,对是否“明知”,要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实施盗掘、盗窃、倒卖文物等犯罪行为人的关系,获利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其中对于“采用黑话、暗语等方式进行联络交易”等4种情形,行为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如无相反证据,可以认定其“明知”。关于倒卖文物罪中的“以牟利为目的”,则要结合行为人的从业经历、认知能力、违法犯罪记录、供述情况等进行审查判断,作出精准认定。
“史者,所以明夫治天下之道也。”各级法院一方面要加强与检察院、公安机关、文物行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持续开展专案攻坚,强化协同作战能力,健全完善长效机制,另一方面要通过司法宣传增强广大群众文物保护意识,加大文物犯罪线索举报力度,共同构筑守护国家文物安全的法治屏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