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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知识产权案件中 “故意”和“恶意”含义一致

2021-03-08 11:53 | 人民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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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讯(记者刘奕湛)最高人民法院3月3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司法解释明确,原告主张被告故意侵害其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处理。司法解释所称故意,包括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恶意。
据介绍,民法典规定惩罚性赔偿主观要件为“故意”,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为“恶意”。实践中,构成“故意”还是“恶意”很难严格区分,故对“故意”和“恶意”作一致性解释,防止产生“恶意”适用于商标、不正当竞争领域,而“故意”适用于其他知识产权领域的误解。
为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遏制侵权的重要作用,立足知识产权审判实际,司法解释将参考原告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所确定的赔偿数额作为基数的一种。同时规定,对于提供虚假账簿、资料的,将依据民事诉讼法追究法律责任。
此外,为确保正确实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避免实践中的滥用,司法解释明确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要件。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将专题发布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例,以便进一步准确把握司法解释条文的含义,指导各级法院正确适用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对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故意、情节严重的认定,计算基数、倍数的确定等作出了具体规定。通过明晰裁判标准,司法解释将指导各级法院准确适用惩罚性赔偿,惩处严重侵害知识产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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