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图制作电视剧图片集是否属于提供作品的行为?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版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即深圳市蜀黍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蜀黍公司)运营的“图解电影”软件未经授权截取《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第一集中的382幅画面,系涉案剧集中具有独创性表达的内容,构成提供作品的行为,且通过网络在线方式,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图片集,侵犯作品版权方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下称优酷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赔偿其经济损失3万元。
法院认为,“图解电影”为一款在线图文电影解说软件,可以将电影、影视剧制作成图片集,实现“十分钟品味一部好电影”。优酷公司认为该软件未经许可提供了《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的连续图集,基本涵盖了剧集的主要画面和全部情节,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诉至法院。据悉,该案系全国首例涉及将影视作品制作成图片集方式侵权的案件。
优酷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在蜀黍公司运营的“图解电影”APP和“图解电影”网站中,可播放名为《三生三世十里桃花01》的图片集,共包含图片382张,均截取自涉案电视剧第一集,下部文字为被控侵权图片集制作者添加。该网站页面显示,图片集作者为“青青酱”。
蜀黍公司辩称,其改变了涉案剧集作品原有的表现形式,提供的为图片集而并非视频本身,300多帧的图片连续播放仅构成几秒钟的视频,因此,提供“图解电影”图片集的行为并非提供涉案剧集类电作品的行为。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图片集过滤了涉案剧集的音效内容,截取了涉案剧集中的382幅画面,其截取的画面为原涉案剧集中具有独创性表达的部分内容,因此,提供涉案图片集的行为构成提供作品的行为。被控侵权行为通过网络在线方式,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图片集,该行为落入涉案剧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由此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蜀黍公司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正确,驳回了上诉。
日常生活中,截取影视剧画面制作图片集的行为较为常见,很多人没有意识到其中潜在的版权风险。对于相关的法律问题,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春飞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需要分析截图制作图片集的属性。一是自然属性。类电作品的实质是静止画面的集合和连续播放,类电作品中一帧帧的画面应是该类电作品的组成部分,所以虽然形式有所变化,但使用的内容却直接来自类电作品。二是法律属性。“图解电影”与网络直播有所区别,因为网络直播只存在一个传播行为,仅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而“图解电影”却涉及两个环节,先以截图方式制作图片集,涉及复制权,再将制作好的图片集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上述案件涉及的正是截图制作而成的图片集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行为,属于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在制作环节,以截图方式制作图片集缺乏独创性,虽然添加了文字解说,但其核心仍然是使用了涉案类电作品的内容,属于单纯复制,不构成对原作品的改编,图片集也不能被认定为改编作品。”郭春飞认为,即使截图制作集具有一定独创性,构成改编作品,但由于是在原作品基础上进行的再创作,在改编时也需要获得原作品权利人授权。因此,在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改编作品时,同样可以落入原作品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范围,著作权人依然可以主张维权。(本报记者侯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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