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福州11月26日电(记者何璐)日前,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关于修改《福建省拥军优属条例》的决定,条例要求加大对拥军优属的宣传、提高义务兵优待金标准、让军人子女上学有保障、设置公益性岗位招收符合条件的军人家属等。
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和退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并在春节、建军节等重大节日组织走访慰问部队和军人家庭,在新兵入伍、军人退役期间组织欢送、欢迎等仪式。条例还规定,烈士安葬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为牺牲的烈士举行安葬仪式,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烈士纪念碑(墙),刻上本地区烈士名单,永久纪念。
在现有法律、法规、政策允许范围内提高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是此次立法的重点之一。在优待金标准方面,条例规定,义务兵服役期间享受优待金待遇。城镇和农村的义务兵年度优待金均按照不低于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发放,且家居农村的不得低于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军人家属就业援助方面,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公益性岗位,用于招聘符合条件的军人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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