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反悔不还利息,动动手指篡改收据就能瞒天过海?近日,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被告刘某某因伪造证据,被依法处以5万元罚款。
周某某系深圳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公司的股东之一,两人均为本案被告。2014年12月26日,周某某、某公司作为甲方,向原告张某某借款49.1万元,并约定借款利息。同日,张某某向甲方转账支付49.1万元。
2018年1月8日、2019年7月30日,张某某在收到部分还款后,分别出具收款收据、收据。
之后,因甲方无法偿还剩余借款,张某某将甲方诉至龙华区法院,要求甲方偿还剩余借款本金40.1万元及借款利息。
在案件审理期间,作为被告之一的刘某某未经原告张某某同意,私自在张某某签字的收款收据和收据中分别添加“本人同意所借款项只收回本金不计利息”“同意借款项不计利息”等内容,并提交给龙华区法院,作为“被告主张原告同意不计利息”的抗辩证据。
2022年1月18日,经司法鉴定,收款收据中“本人同意所借款项只收回本金不计利息”、收据中“同意借款项不计利息”等内容并非张某某所写。庭审中刘某某承认自己在收款收据和收据中私自添加内容的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刘某某故意伪造重要证据,严重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刘某某处以罚款5万元。
■法官提醒■
诚信诉讼是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伪造证据行为不仅有违诚信诉讼原则,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重干扰审判工作秩序,妨碍审判的公正高效,龙华区法院对此坚持零容忍态度,依法从重处罚。在此,法官提醒当事人,必须坚持诚实信用原则,不能为了不当利益进行虚假诉讼,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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