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系统,一审公开宣判国家开发银行山西省分行原党委书记、行长王雪峰受贿一案。对被告人王雪峰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9年,被告人王雪峰利用担任国家开发银行企业局副局长、国家开发银行山西省分行行长的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信托贷款业务、贷款审批发放、办公楼出售、工程承揽等方面提供帮助,本人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43万余元。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雪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财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