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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请注意!这种“特别”诉讼你要了解

2021-04-22 10:25 | 人民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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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近日宣布,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对康美药业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此次康美药业普通代表人诉讼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是我国首单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
这是资本市场发展历史上的一个标志性事件,无论是对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还是对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并将产生积极深远影响。
我国证券市场以中小投资者为主,当其受到证券违法行为侵害时,由于非常分散、单个投资者索赔金额较小等原因,许多中小投资者往往会放弃权利救济,不想诉、不愿诉、不能诉现象突出。首单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开启,标志着破解这些难题的探索进入新阶段。
特别代表人诉讼“特别”在哪?
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包括因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引发的相关诉讼。普通代表人诉讼是指依据民事诉讼法、证券法相关规定提起的诉讼,包括当事人一方在起诉时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和以“明示加入”为特征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特别代表人诉讼“特别”在哪?人民法院发布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后,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公告期间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特别授权,可以依法作为代表人参加证券民事赔偿诉讼。“默示加入、明示退出”是这类诉讼的特点,为受损投资者“搭便车”打开了车门。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由投资者保护机构参与的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通过代表人机制、专业力量的支持以及诉讼费用减免等制度,能够大幅降低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和诉讼风险,有利于解决受害者众多分散情况下的起诉难、维权贵的问题。
投资者如何参与?
证监会信息显示,特别代表人诉讼启动后,符合以下条件的适格投资者将均被纳入原告范围:自2017年4月20日(含)起至2018年10月15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18年10月15日闭市后仍持有康美药业股票,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但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情形的除外。
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投服中心依据公告确定的权利人范围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调取的权利人名单,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登记,列入代表人诉讼原告名单,并通知全体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声明退出的,均视为同意参加该代表人诉讼。投服中心将依据特别授权范围,代表投资者参与诉讼活动。
在一审判决前,特别代表人诉讼中投资者有“两次退出”的选择权,实现了诉讼效率与尊重投资者个人意愿的平衡。一是在权利登记阶段,不同意参加诉讼或进行特别授权等的投资者,应向法院提交退出申请。二是在诉讼中的调解阶段,经听证程序后,投资者对代表人与被告达成的调解协议草案仍不认同的,可依法向法院提交退出申请。
投资者可以及时关注有关案件管辖法院官方网站、中国投资者网及投服中心官网发布的公告,了解案件进展。
赔偿金额和获赔期限如何确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民事赔偿责任范围包括:投资者的投资差额损失及相关佣金和印花税。
损失计算涉及诸多法律事实和计算标准的确认,需要在司法审理程序中经过双方当事人辩论后最终由法院确认。法院将充分考虑损失扣除因素等情况,依法确定赔偿金额。
关于获赔期限,由于特别代表人诉讼从启动到结束需要经历一系列的诉讼活动,诉讼启动不等于立即判决并赔偿投资者。但在法院判决执行后,投资者保护机构将在第一时间通过交易系统等便捷方式,将赔偿金分配给每位原告。
投服中心是证监会批准设立的证券金融类公益机构,坚持公益属性,除开展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必要支出外,不收取任何费用。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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