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7月20日公布征求意见稿之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下称“理财新规”)正式稿于9月28日发布,即日起施行。这意味着,22万亿元银行理财有了正式的规则可循。
正式稿较征求意见稿有所修改,但是修改幅度不大,主要涉及进一步提高条款表述的针对性和准确性,明确相关要求的适用范围和配套制度安排等。
监管层人士指出,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稿并没有收紧的规定,所有的调整都是在符合资管新规基础上的合理调整,甚至更宽松一点。
理财新规的配套制度——《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已经有初稿,将会广泛征求意见,经过一定程序后,再向外部公开征求意见。同时,银保监会正在制定结构性存款业务的监管规定,下一步将结合社会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适时发布实施。
ABN明确纳入理财投资范围
银保监会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8月末,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余额为22.32万亿元。理财资金主要投向债券、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标准化资产,占比约70%;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占比约为15%,总体保持稳定。
7月20日至8月19日期间,理财新规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记者获悉,银保监会收到的反馈意见有三方面:其一,针对理财办法本身;其二,针对操作层面的具体问题;其三,针对其他监管规定。
对于市场反馈意见,银保监会逐条研究,一些反馈意见已经采纳在理财新规正式稿中。正式稿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有四个主要调整。
调整一方面体现在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上。征求意见稿指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投资于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在交易所市场发行的企业资产支持证券等。
对此,市场一直有疑惑,资产支持票据(ABN)并非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是否属于理财产品可以投资的范围?正式稿明确,理财产品投资范围包括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也就是说,ABN明确纳入其中。
同时,在流动性风险管理、压力测试和信息披露方面,正式稿进一步区分私募和公募理财产品要求,与其他同类资管产品的监管标准保持一致。例如,压力测试频率方面,正式稿明确,公募理财产品每季度一次,私募理财产品不适用此要求。
在私募理财产品销售方面,正式稿借鉴国内外通行做法,引入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要求。冷静期内,如果投资者改变决定,银行应当遵从投资者意愿,解除已签订的销售文件,并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投资款项。此外,在穿透管理、理财投顾管理、封闭式产品定义、专区销售等方面,正式稿采纳市场意见,进一步明确相关要求,使得相应条款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允许公募理财通过公募基金间接入市
此前中国结算发布修订后的《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其中就证券账户方面,解除此前对于银行理财参与股票投资的限制,引起市场对于理财产品能否入市的热议。
按照现行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制度,私募理财产品可以直接投资股票,但公募理财产品只能投资货币型和债券型基金。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正式稿延续了征求意见稿的内容,继续允许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在理财业务仍由银行内设部门开展的情况下,放开公募理财产品不能投资与股票相关公募基金的限制,允许公募理财产品通过投资各类公募基金间接进入股市。同时,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理财产品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可以不再穿透至底层资产。
更值得关注的是,上述负责人介绍,下一步银行通过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后,允许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或者通过其他方式间接投资股票,相关要求将在《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中具体规定。
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或不设销售起点
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市场机构反映的另一些意见,则拟在《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中予以采纳。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这些意见包括进一步降低理财产品销售起点,扩大销售渠道,将依法合规、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纳入理财投资合作机构范围,不强制要求个人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在银行营业网点进行面签,允许发行分级理财产品等。
理财新规里,投资者销售起点金额从5万元下降为1万元。记者获悉,在《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中,从监管上不会再设销售起点,交给市场机构自己决定。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的制定进程也比预料的快。记者获悉,该办法已经有初稿,将会广泛征求意见,经过一定程序后,再向外部公开征求意见。
此前市场一直关注结构性存款相关规定。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银保监会正在制定结构性存款业务的监管规定,下一阶段,将结合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修改完善并适时发布实施。
监管人士指出,将结构性存款和理财业务分开制定两个制度的好处在于,可以更好地区分和厘清结构性存款和理财业务监管框架,促进结构性存款业务规范发展。而且,在银行内部,一般由资管部门负责理财产品,其他部门负责结构性存款,分开两个单独的制度,也有利于银行内部更好地厘清部门职责。
过渡期要求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
理财新规出台不是终点,而是业务规范的起点。
银保监会指出,银保监会将会持续做好理财业务配套制度建设,不断完善理财业务监管框架,同时与相关部门积极沟通协调,为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对于银行而言,过渡期要求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自理财新规施行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上述负责人表示,在过渡期内,银行新发行的理财产品应当符合理财新规规定。同时,银行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未到期资产,但应控制存量理财产品的整体规模;过渡期结束后,不得再发行或者存续违反规定的理财产品。
在具体实施中,理财新规要求银行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按照自主有序方式制定本行理财业务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和内部职责分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董事长签批后,报监管部门认可。
监管部门则负责监督指导各行实施整改计划,对于提前完成整改的银行,给予适当监管激励。过渡期结束后,对于因特殊原因而难以回表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权类资产,经报监管部门同意,商业银行可以采取适当安排,稳妥有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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