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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要求险企自查信保业务

2018-07-26 09:56 | 新华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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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向各地保监局及财险公司下发了《关于开展信用保证保险业务专项自查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要求各财险公司对信用保证保险业务进行专项自查,对信保业务中存在的风险进行整治,评估各财险公司对2017年7月发布的《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简称“办法”)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风险隐患。自查结束后,险企须向银保监会上报自查及整改方案。
专家指出,信用保证保险在财产保险业务中占比不大,但发展迅速。除与网贷平台推出履约保证险为消费金融提供增信外,近年来还广泛用于小微企业融资增信。近期网贷平台“爆雷”等信用违约事件多发,引起监管层对风险的重视,此次自查或有摸清隐患之意。
自查范围包含网贷平台信保业务
通知要求,险企自查网贷平台相关信保业务对《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执行情况。其中包括:对合作的网贷平台执行严格的资质准入;对网贷平台上的抵押类贷款保证业务,投保人为法人机构的自留责任余额不超过500万元,投保人为自然人不超过100万元,对于其他信保业务,投保人为法人机构的自留责任余额不超过100万元,投保人为自然人不超过20万元等限制的落实情况。
此前,网贷平台的火热推动了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不少网贷平台与保险公司合作推出信用保证保险产品对冲借款人信用风险。如借款人出现逾期违约,由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偿还借款。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数据显示,2018年一季度互联网财险中,信用保证保险保费收入9.04亿元,占一季度财险保费收入的6.25%,同比提高4.59%,增速超过其他互联网财险产品。
除对网贷平台的关注外,此次自查还重点关注公司信保业务承保限额是否超过上季度净资产10倍;是否为类资产证券化和债权转让行为、非公开发行债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等提供融资信保业务;是否存在内控管理薄弱情况;是否存在组织架构、人员结构、系统建设、承保经验、数据积累及理赔不及时增大风险敞口的行为等。
此次自查也重点关注大额信保业务。通知规定,自查范围为签单日期或保险起期在2017年7月11日至2018年7月10日期间的所有未到期及未决赔款信保业务,而对大额业务自查范围为自信保业务开展以来,至2018年7月10日止,单户履约义务人保险金额2000万元以上的未到期及未决赔款融资性信保业务。
信用违约多发暴露风险
某财险公司信用保险部门负责人表示,这次自查可能出于两个原因:一是自去年7月《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下发至今满一年,通过自查监管能了解各家公司对于办法的执行情况;二是因为近期市场信用环境不好,整个信保业务暴露一些风险,监管想对这些风险进行摸底。
事实上,去年侨兴私募债违约事件就为信用保证险业务敲响了“警钟”——一家为侨兴债提供信用保证险的财险公司因此陷入巨额赔付。
前述信用保险部门负责人表示,受近期信用环境的影响,信保业务中借款人违约的情况明显增加。不少公司涉及现金贷、小微企业贷款等多种资产类型的信保业务都受到影响,保险公司要承担的赔偿责任也加重了。
业内人士透露,不少发行企业融资资管计划的金融机构,在发行时都会要求融资人为这个资管计划投保一份履约保证险,以便在融资人违约的情况下有险企的资金池托底。现实情况是,近期这类资管计划违约情况比较多,导致保险公司不敢保此类业务。少数还在开展此类业务的保险公司,担保的对象都在系统内部,比如为股东公司融资承保。
前车之鉴:风控弱者慎入
“近两年信用保证险发展很快,但是业务高度集中在大公司。中小公司也想分得市场,匆忙进入风控不足的后果是,一旦经济形势不好,资金链条一断,违约率非常高,很容易在市场上爆发大的风险。”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说。
朱俊生表示:“信用风险与自然灾害等风险有很大区别,信用风险是主观的,自然灾害等风险是客观的。信用风险是动态的,历史数据不能完全说明在不同环境下的信用风险,它跟社会的信用体系有关系,和经济环境也有很大的关系。为动态的信用风险担保,需要有很强的风险管理能力。”
信用保证保险业务并非没有前车之鉴。2000年前后,许多保险公司都推出了车贷险。车贷险是为消费者的信用作担保的保证保险,以确保借贷机构的权益。车贷险经历了几年井喷式发展,最终因消费者违约率过高,保险公司陷入亏损,在2003年中后期被各财险公司叫停。
从去年开始,监管一直要求保险公司重视信用保证的风险。2017年4月,原保监会曾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控信用保证保险业务风险。保险公司对信用保证保险开展穿透式排查,重点关注承保不能直接穿透底层风险的金融产品、各类收益权或债权转让质押变现、网贷平台融资等行为的信用保证保险业务,全面摸清风险底数,合理估算风险敞口。各家保险公司应审慎开展网贷平台信用保证保险业务。
2017年7月原保监会发布《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对信保业务做了更具体的规定,保险公司承保的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10倍;对单个履约义务人及其关联方承保的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5%,且不得超过5亿元。
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办法发布后,保险公司已对该业务进行规范、压缩。前述信用保险部门负责人就坦言:“办法出台后,公司认为形势不利于展业,信保业务收缩非常多,到目前为止没有涉及信保业务的赔付发生。能够躲过这轮信用违约潮,回想起来还是很幸运的。”
朱俊生认为,去年以来,金融体系防风险动作不断,对信用保证险的约束也是其中一环。对于当前市场来说,信用风险对风险管理要求较高,建议风控能力不强的公司谨慎进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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