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近日判处被告人章某、朱某和施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
据介绍,此案系2017年1月1日新两高司法解释实施以来,吉安县办理的首例环境污染犯罪案件。
2017年4月17日下午,吉安县环保局接到举报,称有人在焚烧电子垃圾。吉安县环保局当即联合公安局、检察院第一时间赶赴油田镇院山村,发现有大量电子垃圾正在焚烧,散发出刺鼻气味,同时工棚里还堆放着大量电子垃圾原料,主要为废旧线路板拆解下来的电子元器件,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49(900-045-49)明确规定的危险废物。
经过初步查实,此厂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非法处置的危险废物数量远超3吨。吉安县环保局随即对生产设备及原材料、产品进行查封、扣押,并以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吉安县公安局侦察认定,此案属污染环境刑事案件,随后移交当地检察院。2017年12月18日,吉安县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吉安县人民法院根据刑法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章某、朱某和施某以污染环境罪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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