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及核技术利用涉及众多行业及产业发展,而且前景广阔,发展快速,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拓展领域。如何确保核与辐射安全不仅是安全的需要,还事关相关行业及产业的健康发展。
当前,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正处在亟待加强的关键时期。按照环境保护部要求,各省级环保部门应进一步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全力保障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结合西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近两年在西南地区开展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的实践,笔者有以下思考。
当前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是重视不够。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领导对核与辐射安全工作了解不多,且很少主动过问,认为只要不出事就可以了。在2017年与西南地区一些市(地、州)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座谈中发现,一些地方领导对核能和核技术利用领域涉及的相关行业及核与辐射安全知识知之甚少,对应承担的核与辐射安全法定职责并不清楚,对核与辐射安全的重要性也缺乏重视。
事实上,核与辐射安全不仅是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总体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我国“核电走出去战略”的实施,且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大、线上线下互动扩散快、触发公众事件阈值低等特征。同时,因核设施和核技术操作人员存在认知局限性,且自然灾害发生有不可预见性,核与辐射安全隐患不可避免地不同程度存在。但目前一些地方对核与辐射安全的极端重要性、高度敏感性和不可预见性等缺乏足够认识,对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到位。
二是监管不严。在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中检查频次不够、检查项目不全、提出整改要求不高等情况不同程度存在,一些核技术利用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到期后不按规定延证等行为未能及时得到查处。
一些地方对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中违法行为查处不力。西南地区多数省份近两年全年查处核与辐射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总额均不超过100万元,与目前存在的核与辐射安全违法行为现状明显不相符,从而影响核与辐射安全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权威。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跟踪督促不够。一些核技术利用单位对监督检查往往应付了事,甚至对发现的问题不管不问,离“严、慎、细、实”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同时,上级监管部门对下级监管部门的督促检查不够,导致地方履职不到位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没有形成有效的工作监督和联动机制。
三是能力不足。我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制按照惯例是国家和省级“两级审批、两级监管”。但随着国家“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各省把量大面广的大量辐射安全监管审批职能陆续下放到了市(地、州)级,有的甚至下放到县(区)级。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原则,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制应该相应调整为“三级审批、三级监管”。但一些地方仅承接了审批权力,并没有完全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责,批而不管或者管而不到位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
目前,市(地、州)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能力薄弱,普遍存在“三缺”现象:一是缺机构和人员,不少省份仅个别市(地、州)有独立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机构,某省级监管机构负责全省执法监管的人员仅两名;二是缺专业监测仪器设备,市(地、州)级及以下核与辐射监管部门普遍没有监管所必需的监测仪器,无法进行有效监管;三是缺核与辐射相关专业人员,目前,省级以下从事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的人员多数不具备专业知识,不能有效发现问题,不会正确使用监测仪器等。
切实加强地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
一要把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纳入总体环保工作中。核能及核技术利用涉及众多行业及产业发展,而且前景广阔,发展快速,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拓展领域。如何确保核与辐射安全不仅是安全的需要,还事关相关行业及产业的健康发展。核与辐射安全与环境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一样,都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保护法》《核安全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均对其监管作出了明确规定。“法定职责必须为”,各省应将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纳入整体环境保护工作中,纳入相关职能部门的环保责任清单中。要将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与整体环境保护工作一起谋划、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努力确保地区核与辐射安全,促进相关核能和核技术利用行业及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要细化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要求并界定各级政府职责。各省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结合本省实际,特别是核与辐射安全队伍和能力的实际,合理细化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要求,包括对监管对象的检查频次、内容等要求。同时,明确界定省、市(地、州)、县(区)三级政府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事权,包括哪类对象由哪级政府监管等,从而形成省抓重点,市(地、州)抓一般,县(区)抓简单,通过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的三级分工联动机制。
监管任务一定要合理,确保可落实、可检查、可考核、可追究责任。既不能不落实国家相关规定要求,也不能好高骛远提过高目标。目标一旦确定,就必须将其作为考核各地核与辐射安全工作的重要依据。确定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目标任务同时应作为督促和指导地方加强监管机构、队伍和能力建设的重要依据。
三要在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中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具有特殊性,各省差异较大,有的有核设施,有的没有;有的监管对象数量大,有的数量小。因此,中央在《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对核与辐射监管能力未作统一规定,但明确要“继续强化核与辐射安全监测执法能力建设”。环保机构是一个有机整体,当前各省正在推进的垂管改革必将影响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制机制。
各地应结合实际,特别是结合“放、管、服”改革背景下各级地方政府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事权和任务的要求,将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管机构建设与垂管改革同步研究、同步规划、同步实施,确保核与辐射安全工作有机构和人员去管。有核设施和核利用安全监管任务重的市(地、州),应设立独立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机构。同时,各地应针对监管任务和机构建设的实际,切实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人员队伍和监测仪器设备等基础能力建设,从而满足监管任务的需要。
四要强化核与辐射安全执法监管和上下级之间的督导。切实加强核与辐射安全执法监管,特别要加大对核与辐射安全违法行为的执法查处力度,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强化对执法监管中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牢固树立核与辐射安全法律法规的权威,并将严格执法监管与核安全文化宣贯有机结合起来,以严格执法促进核安全文化建设。
要加强对地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履行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地方完成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情况进行调度、检查和考核,确保工作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同时,强化对地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积极支持地方加强监测仪器设备等基础能力建设,组织开展本地区核与辐射监管工作人员培训,提高工作技能和效率,调动地方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地区核与辐射安全总体监管工作水平提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