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近日召开环境保护新闻发布会,通报内蒙古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情况。
为推进内蒙古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于此前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各项工作进行了明确。
此次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普查对象为内蒙古行政区域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并对普查内容和普查技术路线、普查经费等进行了明确。普查分前期准备、清查建库、普查试点、全面普查、总结发布等阶段组织实施。2017年完成前期准备、启动清查建库和普查试点,2018年完成全面普查,2019年完成成果总结与发布。
按照部署,全区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自治区、盟市与旗县(市、区)分级负责,属地统一调查,各方共同参与。内蒙古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各盟市、旗县、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成立相应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本辖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方案》要求,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须认真执行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的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做到“一户一档”,全流程痕迹化管理,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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