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南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根据决定草案精神,我省拟于明年起征收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同时不再征收排污费。其中,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拟为每污染当量2.4元,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拟为每污染当量3元。
省财政厅厅长石建辉介绍,征收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是对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具体落实。环境保护税法对大气污染物税额的规定为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至14元,幅度均为10倍。我省拟定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税额标准与我省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相比,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提高100%,水污染物税额标准提高114%,但与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税额最高标准相比,还处于起步阶段,这既考虑了加大治污力度,又兼顾了企业承受的负担。
据了解,我省环境质量改善任务艰巨复杂,大气、水污染较重。根据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环保厅组织专家测算,我省大气污染物平均治理成本为每污染当量1.76元,水污染物平均治理成本为每污染当量2.85元,我省现行排污费标准明显低于企业治污成本,无法激励企业主动治污。因此,为不断提升我省环境质量,有必要适当提高环保税标准,且只有所征收的环保税高于企业治理污染的成本,才能激励企业治污而不是直接排放。同时,环境保护税法规定,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30%的,减按75%征税;低于50%的,减按50%征税。这一规定比原排污费优惠政策只减半征收更优惠,我省火力发电、水泥等重点行业多数企业均能完成减排任务,享受税收优惠,从而减轻了企业的负担。
审议中,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我省拟定的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统筹考虑了我省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有利于增强税收对污染物排放的约束力,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污染物排放治理机制,对于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建设富饶美丽幸福新湖南具有重要意义。
环境保护税纳税对象
——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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