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近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环保自查工作的通知》(环办科技函〔2017〕130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文件转发你区。请你区按照《通知》中的自查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自查工作,全面排查环境风险,有效消除环境隐患,全面落实风险管理和应急保障,并将自查材料及时报送我局、市商务委和市科委审核,按期向环境保护部报送。 专此函达。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25日 (此文主动公开。联系人:赵伟;联系电话:68466300) 关于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环保自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环办科技函〔2017〕1301号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局)、商务厅(局)、科技委(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和科技部联合开展与推动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建设。多年来,各园区深入践行绿色发展理念,通过调整产业结构、创新体制机制、培育生态文化等一系列举措,积极构建以资源能源高效利用、废物循环利用、污染物减量排放为主要特征的工业共生体系,以较小的资源消耗和环境负荷获得显著经济效益,有力地推进了工业领域的生态文明建设,成为区域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典范。 为充分发挥园区的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强化园区管理机构环境监管责任,督促园区主动排查环境风险,有效消除环境隐患,全面落实风险管理和应急保障,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经研究决定,开展园区环保自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查范围 (一)批准开展创建的园区; (二)已正式命名的园区。 详见附件1 。 二、自查内容 (一) 是否落实园区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相关要求; (二) 是否存在或曾发生过《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 (三) 是否存在或曾发生过《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规定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 是否存在或曾发生过被环境保护部或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暂停审批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 (五) 是否存在或曾经发生过环境保护部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 (六) 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建设并有效运行污染治理设施; (七) 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将园区内产生的危险废物全部进行安全处置; (八) 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和环境应急保障措施; (九) 是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要求,公开纳入该办法要求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 三、自查时间 (一) 已正式命名的园区:自获命名之日起至提交材料日止; (二) 批准开展创建的园区:自批准创建之日起至提交材料日止; (三) 园区自批准创建或正式命名之日起至今超过5年的,以近5年(2012年9月-2017年9月)为自查时间范围。 四、自查要求 (一) 园区根据自查情况填写《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自查情况表》(见附件2); (二) 如没有发生过上述“自查内容”涉及的情况,由园区出具环境守法承诺书(见附件3); (三) 如发生过上述“自查内容”涉及的任一情况,应提交问题情况说明及整改方案;整改已完成的,应提交园区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该问题整改完成的证明材料。 五、材料提交 请各园区按自查要求,组织开展园区自查工作。自查结果材料经各省级环保、商务和科技主管部门盖章同意后,于2017 年9月15日前提交。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周鹏 王泽林 电 话:(010)66556218,66556221 传 真:(010)66556218 电子邮箱:chan.yechu@mep.gov.cn 邮政编码:100035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 号 附件1. 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名单 2. 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自查情况表 3. 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环境守法承诺书 环境保护部 商 务 部 科 技 部 办公厅 办公厅 办公厅 2017年8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