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走私普通货物案,被告人张某、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处刑罚。
2020年9月至2021年9月间,被告人张某、徐某合谋,在张某的“某买手选货平台”账户下单,从境外购买奢侈品牌服饰鞋帽等商品。由张某联系吴某(另案处理)将上述商品从澳门走私进入内陆地区,然后通过快递邮寄至张某、徐某指定的地址。张某负责支付商品货款和邮寄费用,张某、徐某二人将上述商品通过得物平台、微信朋友圈等进行销售,所得利润由二人均分。经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核算,张某、徐某共计偷逃应缴税额361545.6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与徐某共谋,明知境外商品入境需要向海关申报并缴纳税款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伙同他人走私奢侈品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达36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预缴罚金,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法以被告人张某、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6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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