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近期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上海市禁毒条例》的决定,新修改的条例于3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规定,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言人为有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仍然播出、发布由其代言的商业广告的相关单位,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新条例进一步明确了上海市广播电视、电影、新闻出版、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文艺团体及相关单位,制作广播电视节目、举办文艺演出,发布电影、电视剧、广播电视节目以及商业广告的,应当遵守国家对有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人员的限制性规定。
新条例对有关罚则做了明确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言人为有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仍然播出、发布由其代言的商业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艺人是社会公众人物,其一言一行都可能成为公众尤其是青少年仿效的对象。新条例对发布涉毒艺人代言的商业广告的全产业链条罚则更加明晰,从终端堵死了涉毒艺人代言的商业广告传播,给涉毒艺人以法律警戒,为社会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上海市委政法委禁毒指导处处长李健告诉记者。
此外,新条例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管理平台内的经营行为”也做出相关规定。
根据新条例,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发现有销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销售非法添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成分的食品、化妆品等违法网络经营行为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药品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相应的主管部门报告。
“此前,有部分新型毒品在网络交易平台上‘穿’着各种伪装对外出售,出现在大众视野中。上海通过新修订禁毒条例,要求网络交易平台进一步落实巡查责任,对售卖商品严格落实监管和信息公示。尤其对于来路不明、标识不清的食品或保健品重点关注,着力防范新型毒品在网上贩卖。”李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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