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高空抛物案,被告人苏某多次高空抛物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21年1月以来,苏某在光明区某街道住房住宿期间,多次从所住房间窗户向外抛掷啤酒瓶、垃圾等物品。1月14日12时30分许,苏某从临街的窗户向外抛出两个玻璃啤酒瓶,差点误伤路人,路人王某报警后,民警到场前往苏某住所将其抓获。
另查明,苏某于2020年8月3日至9月11日在光明区某街道另一住房住宿期间,两次向楼下扔啤酒瓶。2021年4月,光明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苏某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高空抛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苏某认罪认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最终,法院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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