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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羽毛球受伤自行担责?民法典这样解释“自甘风险”

2021-05-31 11:26 | 人民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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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21年5月28日是民法典颁布一周年。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在日常生活中,打羽毛球受伤了谁来担责?民法典如何界定“自甘风险”?人民网《人民说法》栏目邀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审判员郭天天进行解读。
随着经济发展,文体活动项目日益增多,随之产生的纠纷也不断增加。
2021年1月4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民法典施行后北京市的第一起案件。
案件中,原告宋先生与被告周先生都是羽毛球业余爱好者。2020年4月28日,原告、被告等人在朝阳区红领巾公园进行羽毛球比赛。比赛中,周先生击打的羽毛球击伤宋先生右眼。
随后,宋先生以周先生侵犯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为由诉至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周先生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医药费等损失,并认为,即使周先生不存在重大过失,也应适用公平责任分担损失。
而周先生认为,宋先生受伤前已连续参加三场比赛,其应知道自己是否适宜继续参加比赛。而且自己没有重力扣杀,是平打过去的,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原告参加羽毛球运动时应该清楚此项运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而其自愿参加比赛,应当认定为“自甘风险”。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及关于民法典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实际上,在民法典颁布前,我国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但上述规定并没有就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所产生的纠纷该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审判员郭天天在接受人民网采访时表示:“司法实践中,有的法官会依据过错责任原则处理,即法官认为被告存在过错,他的过错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损害,应当向原告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有的法官会认为文体活动本身存在人身危险性,事故的发生是意外,双方都没有过错,但是基于原告受伤的事实,依据公平责任原则,由被告与原告分担损失,给予原告一定补偿;还有的法官会基于‘自甘风险’的考虑,认为原告参加文体活动之前知晓风险,但仍愿意参加,那么风险转变为现实损害的时候,就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后果,被告不承担责任。可见,因为没有明确的裁判规范,审判实践中就会出现案件情况相似而判决结果不同的情况。”
民法典“自甘风险”规则起到了平衡保障行为自由和维护合法权益之间关系的作用。据媒体报道,案件中的宋先生今年已经是70多岁的高龄,而且他的右眼之前就因打羽毛球受过伤,也做过手术。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民法典强调的是活动参加者一方面要在参加活动之前对风险进行评估并做好防护措施,避免自身受到伤害;另一方面也要尽到一定程度的注意义务,避免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损害他人合法权益。”郭天天指出。
在郭天天看来,受害人在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时,知晓活动的风险却仍然愿意参加,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故意冲撞、恶意犯规等,那么损害后果就由受害人自己承担,行为人不需要承担责任。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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