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郎某、何某诽谤一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郎某、何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7日18时许,被告人郎某在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某快递驿站内,使用手机偷拍正在等待取快递的被害人谷某,并将视频发布在某微信群。被告人何某使用微信号冒充谷某与自己聊天,后伙同郎某分别使用各自微信号冒充谷某和快递员,捏造谷某结识快递员并多次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微信聊天记录。为增强聊天记录的可信度,郎某、何某还捏造“赴约途中”“约会现场”等视频、图片。2020年7月7日至16日期间,郎某将上述捏造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数十张及视频、图片陆续发布在该微信群,引发群内大量低俗、淫秽评论。之后,上述偷拍的视频以及捏造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被他人合并转发,并相继扩散到110余个微信群,群成员总数共计2万余人,引发大量低俗评论,多个微信公众号、网站等对上述聊天记录合辑转载推文,总阅读数2万余次,影响了谷某的正常工作生活。
谷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郎某、何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承认前述事实。公安机关对郎某、何某行政拘留,并发布警情通报辟谣。2020年8月至同年12月,此事经多家媒体报道并引发网络热议,其中仅微博话题“被造谣出轨女子至今找不到工作”阅读量就达4.7亿、讨论5.8万人次。该事件在网络上的广泛传播给广大公众造成不安全感,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
案发后,被告人郎某、何某对被害人谷某进行了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郎某、何某出于寻求刺激、博取关注等目的,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造成该信息被大量阅读、转发,严重侵害了被害人谷某的人格权,影响其正常工作生活,使其遭受一定经济损失,社会评价也受到一定贬损,属于捏造事实通过信息网络诽谤他人且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诽谤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并非仅仅对被害人谷某造成影响,其对象选择的随机性,造成不特定公众恐慌和社会安全感、秩序感下降;诽谤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流传,引发大量淫秽、低俗评论,虽经公安机关辟谣,仍对网络公共秩序造成很大冲击,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公诉机关以诽谤罪对二被告人提起公诉,符合法律规定。考虑到二被告人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能主动赔偿损失、真诚悔罪,且系初犯,无前科劣迹,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等具体情况,法院对公诉机关建议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及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
法院当庭宣判,分别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郎某、何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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