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建筑承包商陈锡民行贿案,判处陈锡民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今年4月,潜逃江西长达5年之久的陈锡民迫于压力主动投案,惠安县监委对其依法采取留置措施。
陈锡民案的查处,是福建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依法打击行贿人,向“围猎者”亮剑的缩影。今年以来,福建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严厉打击行贿行为,持续释放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强烈信号,一批“围猎者”与被“围猎者”受到严肃查处。
今年4月,宁化县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张志龙因受贿、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等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向其行贿的江某等3人分别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今年5月,诏安县官陂镇党委原书记张俊荣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5万元,向其行贿的11名村“两委”候选人被取消参选资格,并受到严肃处理。
在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背景下,福建省各地运用好监察法赋予的权力,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给受贿人、行贿人以巨大震慑。
7月6日,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私营企业主郑国章犯挪用公款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此前,郑国章的主要行贿对象,龙海市委台工办原主任吴志鸿因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0万元。
“在以往的一般案件中,行贿人员往往只是配合调查的证人,特别是非中共党员、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行贿人,只能提请公安机关配合。现在我们可以依法采取留置措施。”龙海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委副主任郭武俊介绍,在查办吴志鸿一案时,市监委就对涉案的行贿人、“两非”人员郑国章采取了留置措施。
福建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对行贿人的处置上,必须善用慎用各项法定调查措施,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展开调查,让受贿人与行贿人均受到法律的严惩。
“在严查行贿者本人的同时,对于其通过行贿获取的非法所得,也要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认定和追缴。”福州市晋安区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晋安区房管局原局长吴敏捷利用职务之便在征地拆迁中收受贿赂,审判机关不仅对相关行贿人判处刑罚,还对行贿人处罚金10万元。
福建省一些地区还积极在制度建设等环节出招。德化县将涉及权力寻租、利益输送、买官卖官等的受贿、行贿问题列入与检察机关的协作范围,并将存在行贿记录的企业和个人列入“黑名单”,在行政许可、评先创优、资格评定等方面进行限制;龙海市加强行贿人员电子档案建设,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市行贿数据信息进行梳理和录入,共涉及行贿人412人,已对91名行贿、送礼人员作出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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