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盗窃、敲诈勒索,当这些以网络为工具的传统犯罪活动越来越多时,像侵犯网络信息数据这样的“技术性”犯罪也日渐增加。更让人惊讶的是,这些网络犯罪者往往呈现“低学历”“低年龄”的特征。
昨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发布了《网络犯罪审判工作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白皮书》披露统计了2011年1月至2017年8月间的审判数据,详细分析网络犯罪案件的总体态势、作案手法,总结出以上结论。
案件数量逐年涨
2011年至2017年8月,海珠区人民法院共审结涉网络犯罪案件249件,判决被告人507人。近六年来,海珠区法院审结的网络犯罪数量每年保持5%的增长率,特别是2017年1至8月已超过了往年的收案数。可见,网络犯罪案件数量的急剧增长是当前互联网安全生态的直观表现。
传统犯罪网络化
《白皮书》明确,网络犯罪分两类,一是以计算机为对象型网络犯罪,即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网络犯罪;二是以计算机、网络为工具的网络犯罪,即利用网络实施的其他网络犯罪。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结的249件涉网络犯罪案件中,有242件属于后者,占比97.19%,实质属于传统犯罪的网络化。
网络犯罪年轻化
海珠区人民法院受理的2011年至2017年8月全部涉网络犯罪507名被告人中,18至29岁的有409人、占比为80.67%,29至39岁的有83人、占比为16.37%,39岁以上仅有15人、仅占到全部涉网络犯罪案件被告人的2.96%。这与目前我国的网民年龄分布有相似之处。
典型案例
利用漏洞 1分钱换4000元会员卡
2017年5月11日至6月9日,被告人黄某洪利用某酒店微信公众号支付安全漏洞,使用工具软件修改该酒店公众号会员系统的充值数据,以支付人民币0.01元获得3000元充值的手段,以0.08元的代价购买了34张消费券(价值人民币8941元),以0.06元的代价向其持有的四张会员卡充值人民币24000元,后利用该会员卡、消费券到该酒店消费人民币9984.22元。被告人黄某洪被以盗窃罪判处刑罚。
让人惊讶的是,案件被告人黄某洪仅具备初中文化程度,但其利用Fiddler工具软件教程,很快便学会了利用该工具软件更改微信公众号的充值数据,进而实施网络盗窃。
开发微信外挂 供微商恶意营销
2015年1月开始,被告人张某、刘某旭在未经“微信”产品权利人腾讯公司授权或者同意的情况下,开发出《玩得溜》等计算机软件,这些软件是利用微信漏洞研发而成的“微信外挂”,可在官方微信上新增微信多开、一键转发朋友圈内容(文字、图片、小视频均可)、朋友圈无限制提醒好友的主要功能,颇受微商的喜爱。
后被告人张某、刘某旭设立上述计算机软件的宣传网站,非法销售所得累计人民币二十万元以上。被告人赖某鑫则协助被告人张某、刘某旭销售上述软件。被告人张某、刘某旭、赖某鑫等人分别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刑罚,现已生效。
1天偷715个公众号 推送广告
被告人林某春、林某凯是一个微信公众号的运营者。2016年3月,他们谋划“骗取”他人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推送其公司代理的微商产品和某网络广告,从中牟利。两人从网上找“懂技术”的江某制作了两条钓鱼链接后,以被侵权为由向其他微信公众号进行投诉,并在投诉描述中植入钓鱼链接,诱骗微信公众号运营者点击登录并查看投诉内容,从而在后台窃取他人微信公众号的账号及密码。从3月20日至21日,被告人林某春、林某凯通过上述方法非法获取他人微信公众号的身份认证信息共计715组。最终,被告人林某春、林某凯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被判处刑罚,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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