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发现丈夫有多项特殊含义数额的微信转账记录,但收款人却不是自己。此外,丈夫还在多个商场购买了化妆品、金手镯、女性服饰等物品,自己却毫不知情。在此情形下,妻子该如何寻求法律的帮助?近日,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这起财产权纠纷案。
法院查明,2017年,曹某与吕某登记结婚,但曹某却在社交平台上注册账号,并注明单身,后结识了女子张某,两人发展为婚外情关系。
交往期间,曹某通过微信多次向张某转款总计13067.44元,其中包括1314元、520元、521元等有特殊含义的转账金额。此外,曹某还给张某发送微信红包金额总计1833.95元,银行卡转账7000元。在曹某的网络账户中,还有购买衣服、首饰、化妆品等物品花费25322元的消费记录。吕某发现后,认为丈夫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财产权,遂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如数返还。
一审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没有支持吕某的诉讼要求,吕某上诉至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吕某要求张某返还微信转账及发红包的14901.39元,其提供了微信截图,张某对微信截图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结合曹某微信支付交易明细中的相关转账和发送红包记录,应当确认曹某通过微信转账及发送微信红包的方式向张某赠与款项金额总计14901.39元。同时,张某虽辩称如上款项是其与曹某之间因存在经济往来而发生的往来款,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结合张某与曹某之间确实存在婚外情关系及张某曾在微信中向曹某要求“给我转点花嘛”等事实,二审法院对14901.39元系曹某基于其与张某存在婚外情关系而向张某给予的赠与款项予以认定。
关于吕某要求张某返还购买首饰、化妆品、衣服的25322元和返还银行卡转账的7000元,法院则认为,由于张某否认上述支出与自己有关,且吕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述消费支出所购物品确实由曹某赠与了张某,故法院对吕某要求张某返还如上款项的主张因缺乏充分证据证明不予支持。曹某通过银行卡分两次向张某转账5000元、2000元,但两笔银行转款的付款回单上均显示为“往来款”,曹某虽称是转账银行自动作出的默认选项,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以上款项系赠与行为,故不予认定。
据此,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张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吕某返还人民币14901.39元。
违反公序良俗处置夫妻共同财产侵权且无效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张艳丽在庭后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如无特别约定,应为夫妻共同所有,共同财产系不可分割的整体,共同共有人对其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即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应认定无效,但第三人系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另一方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基于婚外不正当关系而作出的赠与,受赠者非善意取得,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无效。
虽然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按照法律精神,夫妻中的出轨方向“第三者”赠与财产,并非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开支,其赠与行为损害了原配一方享有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权益,其赠与行为依法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本案中,曹某在与吕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微信转账、发送微信红包的方式向与其发生婚外情关系的张某赠与金钱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
张艳丽介绍说,根据民法典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不仅是传统婚姻家庭观念、道德的要求,更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的夫妻双方要履行的法定义务,任何一方发生婚外情,不仅应受到道德的谴责,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该行为也损害了原配的合法权益。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与善良风俗、道德。本案中,出轨方向“第三者”赠与财产的行为在社会评价中明显属于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该赠与行为无效。吕某有权要求实际取得该财产的张某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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