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经营采石场失败后,在自身负债累累、无实际履约能力的情况下,成立养老产业公司,并营造老年公寓在建的假象,宣称成为会员后床位费可享6.5至8.5折、入住公寓后购买商品可打折、缴纳预订金还有13%至19%月利率。近日,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集资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70万元;责令被告人王某退赔被害人集资诈骗款。
被告人王某初中毕业后在家务农,2005年后先后开办采石场、打米厂。2018年,王某经营的采石场和打米厂亏损,资不抵债。同年10月,王某与周某(另案处理)等人谋划,决定通过开办养老公寓融资还债,并在湘潭县某镇租赁一废弃学校进行改造,成立了湖南某养老产业有限公司,王某任法定代表人。在未经国家相关金融部门许可、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且无经济来源和经营能力的情况下,王某以合同金额26%为提成费用,纠集黄某(另案处理)为首的专业营销团队,以湖南某养老产业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虚假宣传。王某以签订老年公寓预订居住合同,缴纳预订金,可以享受“居住优惠权”“消费补贴权”“持卡优待权”“优先入住权”“转让、惠赠、继承权”等权益为诱惑,针对老年群体,在湘潭市、县范围内通过发放传单、口头游说、营销团队上课等方式,虚构营业资质吸引客户缴纳养老消费预订金。2018年底至2019年9月,王某等人共向89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338.3万元。2019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王某在自身负债累累、无实际履约能力的情况下,为了营造出公司实力雄厚以及老年公寓在建的假象,伙同他人以对外发包工程的方式骗取他人带资进场,骗取他人钱财120万元。
湘潭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明知自己没有实际履行能力,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构成集资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湘潭县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王某不服,提起上诉。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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