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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价快递丢失,损失由谁承担?

2022-06-02 09:27 | 人民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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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出贵重物品时,寄件人特意选择快递员推荐的保价服务,结果快递寄丢,但快递公司只愿部分赔偿。近日,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温州的小美给东阳的朋友寄了一块价值5万元的手表。快递寄出前,特意跟快递员强调是贵重物品,千万不能直接放门口,一定要打电话联系收件人本人签收。快递员听闻,便推荐花30元进行部分保价,并表示保过价的快递不会丢。
然而,事情出乎意料,快递最终还是丢了。快递公司表示只能按照保价条款赔偿6000元。小美不接受快递公司的赔偿方案,遂将收件、派件的快递公司分支机构及其各自的法人,一并告上了收货地东阳法院。
小美认为,快递员未提全额保价的事情,其也根据快递员的推荐选择了30元保价服务,快递公司应全额赔偿。
温州公司龙港分支机构(收件方)表示,收件时寄件人确实说过手表价值5万元。当时看寄件人没保价,还特意推荐了购买保价服务,也是为了让派件快递员知道是贵重物品要打电话送上门。
金华公司东阳分支机构(派件方)表示,派件快递员并不知此单快递是贵重物品,也未被提醒要电话联系收件人以及快递不能放门口,故敲了门没人回应就直接放在门口。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小美在寄件时已着重强调所寄手表的价值,但收件快递员在明知系贵重物品的情况下,仅推荐了部分保价,未提醒小美对寄送物品可以进行全保,且无证据证明收件快递员已对保价条款、赔付规则等进行提示说明,故应以寄送手表实际价值5万元确定损失。但寄送手表丢失,双方都有责任。经法官了解,快递收件人已搬离小美寄件时填写的地址,实际居住地为东阳另一处地址。小美在寄送贵重物品时,未尽到特别注意义务,即寄件时未与收件人核实现住地址便按收件人留存的旧地址进行寄件,对寄送手表丢失的结果,负有一定的责任,酌定小美自负20%的责任。派件快递员在派件时,未核实寄件物品相关情况,包括寄件物品的价值等,即按普通快递的派件方式进行派件,直接将快递放于收件地址门口,而未联系收件人让其本人直接签收,是导致手表丢失的主要原因。上门收件方温州公司龙港分支机构作为承运人应对全程运输承担赔偿责任,丢件发生在东阳市区域内,故温州公司龙港分支机构应和金华公司东阳分支机构连带赔偿小美损失的80%即4万元。分支机构可以自己的财产先行承担,不足部分,由法人温州公司和金华公司承担。
本案判决后,原、被告均无异议,被告已赔偿原告4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快递的收、派件工作虽由不同的快递公司完成,但托运人只与第一承运人(收件承运人)订立了运输合同。凡是在全程运输中发生的货损,第一承运人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关于赔偿金额,由于收件的快递员在明知是贵重物品时并未对保价条款、赔付规则进行详细说明,丢件后,不宜以保价额定损,而应以实际价值确定货物损失,因托运人自身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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