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组成7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段某某因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处罚金1万元,同时责令其在2022年6月30日前,在破坏林地范围内,根据当地适宜生长的树木选取树苗种植6.7亩,到期不补种则缴纳补植复绿费89860元,另外,需缴纳破坏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金16680元。段某某当庭承诺将配合司法机关按照规定进行补植复绿,并缴纳了16680元破坏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金。
2020年8月,段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私自雇用挖掘机毁林挖山修路,改变林地用途,破坏当地国家二级公益林林地面积6.7亩。
法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的用途为修路,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损,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段某某的违法行为导致山体岩石裸露、水土流失严重,生态功能受损。经鉴定,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主要服务功能损失为8000余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二条之规定,惩罚性赔偿金以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损失数额为计算基数,按2倍的计算标准,段某某应承担惩罚性赔偿金为16680元。综合考虑被告人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陶琛、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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