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了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裁定维持对谢某等5人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的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定,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谢某在东莞市南城区成立广东某科技公司,后招聘被告人韩某、王某、王某嘉、王某悦,专门从事假借帮助被害人做抖音带货业务,欺骗被害人转账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其中,韩某、王某嘉、王某悦作为网络销售业务员,被告人谢某和王某作为业务推广导师。谢某等人在公司未与网络平台合作的情况下,通过发布带货广告吸引想做该兼职的被害人添加公司业务员微信,并按照话术本向被害人谎称有金牌导师一对一指导、请专业的拍客拍摄原创视频、帮对方引流1000粉丝以开通橱窗带货,佣金比例达到20%至80%、十天内回本、带货能月入过万等,诱骗被害人缴纳788元的抖音带货服务培训费用,后还以提高账户级别及佣金比例为由诱骗被害人缴纳368元的升级费用。至案发,谢某等人共诈骗郭某等被害人231人次,共计107758元。
东莞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