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与绍兴某运输公司之间的运输费用是否已支付?”近日,浙江省永康市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检察官向绍兴一家纱线公司调查核实支付情况。截至目前,该院已先后对49家企业进行摸排,并协助法院完成债权停止支付近249.3万元,避免了侵权人恶意转移财产。
这是永康市检察院办理一起特大环境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后的一个延伸。该院通过探索政府先行修复、被告人自行修复、司法追偿修复“三位一体”的环境损害修复模式,实现“谁损害谁赔偿”。
2017年11月,义乌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兰溪市某砖瓦厂为降低固体废弃物处置成本,获取高额非法利益,联合绍兴某运输公司以制砖等名义,将2.6万余吨印染污泥运至金华市下辖的6个县(市、区)非法倾倒、填埋,造成当地环境严重污染。该案被公安部列为督办案件。
全面审查案件后,永康市检察院在对该案以污染环境罪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对绍兴某运输公司、义乌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和杨某、傅某、赵某等32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追偿固体废弃物清理处置费、生态环境损害费、鉴定评估费等公共利益损害赔偿5541.9万元。
2020年11月,永康市法院一审支持检察机关全部公益诉讼请求。今年6月24日,金华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为切断印染污泥对环境的持续性损害,在诉前阶段,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三级检察机关联动,促成金华市政府组织环保等部门、涉案县(市、区)政府“先治理、先修复”,先期投入2276万元,在诉前即完成了大部分印染污泥的清理。
由于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检察机关立即申请启动财产保全程序,防止被告人恶意转移财产。
为此,今年5月起,该院检察官会同金华市中级法院、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永康市公安局、永康市生态环境局的工作人员多次赴绍兴、义乌等地,向绍兴某纱线公司等49家企业逐笔核对到期债权。同时,通过冻结银行账户、查封房产等方式,诉中查封财产2000多万元。
“我只负责开车,污泥又不是我填埋的,我为什么要支付环境修复金?”该案中,不少被告人是运输公司的专职司机,面对环境污染赔偿,他们拒不认罪认罚。
是否可以将被告人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修复的表现,纳入刑事案件量刑情节考量?检察官通过释法说理,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激励被告人积极履行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创设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预缴机制,并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鼓励涉案人员自主清理污泥修复环境,最终促使25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预缴环境损害赔偿金和生态损害修复金,挽回经济损失177万元。
“你们放心,我们现在都是按标准规范操作……”近日,检察官再次来到该案位于金华市金东区的一处环境修复点回访,现场的工作人员介绍,此前,浙江省环科院已做了检测,认为土壤修复情况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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