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宁都一男子为了让自己的房屋不被执行,与他人恶意串通,伪造借条进行虚假诉讼。日前,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该案,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严某发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13年至2016年,被告人严某发因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与其妻子郭某兰(另案处理)以夫妻名义,先后向严某生、郭建某、郭青某、官某虹借款,其中向官某虹借款50万元。2018年期间,因严某发一直拖欠官某虹50万元借款未还,官某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法院调解结案。后严某发未按调解书约定的义务履行还款责任,2019年1月,官某虹向宁都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经法院查明,严某发有一套坐落于宁都县对坊乡街上的房屋,法院于是对该套房屋进行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为达到降低其他申请执行人财产分配比例,让申请执行人放弃拍卖其房屋的目的,严某发找到严某生、郭建某、郭青某(均另案处理)3人商定,书写虚假借条、伪造民事借贷关系,并由严某生、郭建某、郭青某3人向宁都法院提起对严某发、郭某兰的虚假民事诉讼,以此保全房屋。严某发、郭某兰向严某生、郭建某、郭青某出具了虚假借条,3人按照严某发安排,聘请律师、拟好诉状,以虚假借条为凭证,于2019年3月向宁都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案件立案后,于同年4月开庭审理,庭审中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据此制作了3份民事调解书。后严某生、郭建某、郭青某依据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向宁都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0年10月,被告人严某发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宁都县公安局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1年2月,严某发、郭某兰与官某虹达成还款协议,并取得了官某虹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严某发与他人恶意串通,伪造虚假债务凭证,以捏造的债权债务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干扰了正常司法活动、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同时也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查明以上事实后,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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