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判处张某龙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张某林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2020年4月初以来,被告人张某龙在明知是实施电信诈骗的情况下,应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成员“大哥”(在逃)的邀请,开始为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架设网络通讯设备,帮助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并邀集了其堂兄,即被告人张某林参与。2020年4月2日,张某龙伙同“大哥”驾车从福建省至湖南省浏阳市,在浏阳城区某小区租下了一间房,架设安装了4台网关机和一个路由器。这4台网关机以网络电话的形式输送信号至国(境)外,国(境)外的诈骗人员通过网络连接网关机拨打电话给目标人员实施诈骗。同年4月27日,张某龙、张某林按“大哥”指示,驾车至湖南省长沙县,同样在某小区租房用以安装插卡机和路由器,并接收了“大哥”通过快递公司邮寄的70张电话卡,帮助诈骗人员向不特定人群拨打诈骗电话,实施诈骗活动。
2020年4月30日,公安机关将张某龙、张某林传唤到案,查获未使用的SIM卡、GOIP设备等作案工具。经过技术比对核实,已报案的被骗人员中有79名系经上述两处机器设备传输信号联系被实施诈骗,金额达200余万元;其中30名系经张某林参与安装在长沙县的机器设备传输信号联系被骗,金额达80余万元。两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龙、张某林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致他人利用该技术实施诈骗数十人、经济损失分别达200余万元和80余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张某龙曾因利用电信网络手段实施盗窃被判处刑罚,同时其明知架设插卡机等设备系用于拨打网络电话,且拨打网络电话可以逃避公安机关打击;被告人张某林在被告人张某龙告知其实施行为违法的情况下,为了牟利依然参与4处架设插卡机等设备,可认定二被告人系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技术支持,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张某龙、张某林按照他人指令在长沙县接收通信传输器材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安装设备等提供技术支持的行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互相配合,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均系主犯,其中被告人张某林系作用较小的主犯。被告人张某龙、张某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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