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关于打印遗嘱的新规定对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
韩先生作为家中的小儿子,在父亲年老体病时一直在病榻前陪伴、照顾,其父生前立下遗嘱,将名下的房屋指定由韩先生一人继承。但是由于这份遗嘱的内容为电脑打印而成,一审法院认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遗嘱形式,认定遗嘱无效,遂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将被继承人的遗产在其众多子女中进行分割。韩先生分得24%的份额,韩先生不服,上诉至北京二中院。
法院受理该案后发现,该遗嘱根据被继承人的要求打印而成,在被继承人签订遗嘱时有两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全文仅有一页,被继承人及两名见证人均签字捺印,落款处注明日期,并有录像予以佐证。法院认为,韩先生提交的遗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关于打印遗嘱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因此,二中院终审对该案进行了改判,遵照打印遗嘱的内容对遗产进行处理,判决诉争房屋由韩先生一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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