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肖波通讯员张建国)近日,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作出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自2018年开始,通过淘宝网店销售从印尼、马来西亚等地购买的“七葉参”“壮骨通脉丹”“枇杷丸”“花蛇止痒丸”等药品;2019年8月底,张某成开始自购药材、药瓶、瓶盖等物品,交由涂某兴(另案处理)将药材加工成药丸,又委托被告人蒋某潜印刷药品外包装,再雇请被告人兰某全、舒某娟将药丸装瓶、封装、塑模、装盒、装箱,自行生产加工成“七葉參”“壮骨通脉丹”,然后由其本人在淘宝网店上销售牟利。
2019年10月22日,公安人员接群众举报,在张某成的仓库内查获一批“七葉參”“壮骨通脉丹”药品和包装,并当场将兰某全抓获。公安人员让兰某全电话通知张某成到现场,张某成接到电话后自行前来接受调查,并带领公安人员到其住处起获了“枇杷丸”“花蛇止痒丸”“壮骨通脉丹”等药品一批。次日,舒某娟被抓获归案。经3名被告人指认,现场缴获的“七葉參”“壮骨通脉丹”系其生产的假药,其余药品为张某成代购的药品。
经统计,被告人张某成通过淘宝网店销售的“枇杷丸”“花蛇止痒丸”共计人民币22839.35元;2019年8月底之后,张某成等人共生产及销售“七葉參”“壮骨通脉丹”共计19083元。根据已查明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现场缴获尚未售出的“七葉參”“壮骨通脉丹”价值共计87660元,“枇杷丸”“花蛇止痒丸”货值为10920元。
经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七葉參”“壮骨通脉丹”“枇杷丸”“花蛇止痒丸”四种药品检测出乙酰氨基酚、双氯芬酸等化学成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四种药品检出的化学成分与其外包装标示的成分不符,属于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情形,为假药。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成无视国家法律,生产、销售假药,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告人兰某全、舒某娟受雇参与生产假药,其行为均构成生产假药罪。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可以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该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要求各被告以支付价款的十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万元;以生产假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兰某全、舒某娟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某成限期将赔偿金228393.5元上缴国库;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某成、兰某全、舒某娟、蒋某潜限期将赔偿金190830元上缴国库,并限期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消费者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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