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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这个罪名,为何一波三折?

2020-04-10 11:21 | 人民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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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简洁通讯员赵静)近日,北京市大兴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周宇接手了一件特殊的案子——从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到非法经营罪,再到危险驾驶罪,嫌疑人到底所犯何罪成了案件焦点。
2019年7月,作为一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李某经人介绍,以5900元/吨的价格向北京某工贸有限公司出售6吨多甲苯,用于合法生产经营。李某找到普通货车司机孙某运输货物,却隐瞒了所运输物品为危险化学品甲苯的事实。孙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驾驶货车从河北出发,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某公安检查站时被查获。经检测,运输的液体成分98.01%为甲苯,属于危险化学品。因孙某不知情,公安机关未对其作违法犯罪处理,对李某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向大兴区检察院提请批捕。
周宇受理案件后,认为虽然甲苯属于易制毒物品,但是买家购买甲苯是用于提升工业胶黏剂的黏度,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但李某向该公司出售甲苯,是否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呢?
周宇查阅相关法律规定后认为,虽然李某违反国家规定销售甲苯,但购买者确实用于合法生产经营,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购买者、销售者都不应以制毒物品犯罪论处。同时,李某违反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超出许可范围经营危险化学品甲苯,其行为属于非法经营的行为,但经营数额3万余元,未达到非法经营罪5万元的立案追诉标准,因此其行为也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但李某明知司机驾驶的是普通货车,仍向司机隐瞒运输物品为危险化学品的事实,导致司机在主观不明知的情况下,客观上实施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周宇解释,李某是危险驾驶罪的间接正犯,其上述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在审查逮捕阶段,大兴区检察院以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但无逮捕必要为由,决定不批准逮捕李某,后公安机关以危险驾驶罪对该案移送审查起诉。经过周宇的释法说理,李某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对该案提起公诉,法院最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李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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