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检察院提起的张某、朱某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2018年4月至6月,被告人张某、朱某在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雇用他人在鄞州区塘溪镇邹溪村横岭山铁砂岭山地,使用机械非法采矿。其中非法开采的1.8万余吨塘渣销售给卢某、刘某,非法开采的2000余吨塘渣被张某用于修整其农庄内道路。
因山地被大面积机械化开采,植被被破坏,坡面基本裸露,岩石破碎,山体存在崩塌的地质灾害隐患。经浙江省工程勘察院鉴定,采挖区生态(地质)环境治理所需费用51.4万余元。
鄞州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张某、朱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相关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仍擅自采矿,情节严重,构成非法采矿罪。两人非法采矿的矿产数量、价值巨大,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和生态环境破坏,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遂在办理刑事案件同时,一并向法院提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张某、朱某刑事责任,并判令两人共同支付横岭山采挖区受损山体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费用51.4万余元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费用8万元。
庭审中,鄞州区检察院指派两个检察官办案组,分别以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履行职责,分别针对起诉内容进行了举证、示证,释法说理。被告人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生态资源造成了损害,当庭表示对起诉书指控事实没有异议。
鄞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朱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追缴非法所得2万元,没收作案工具;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追缴非法所得2万元,没收作案工具。两人共同支付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费用等共计59.4万余元。(记者蔡俊杰、通讯员蒋健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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