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6日,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最高检、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近日联合下发《关于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到,对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或者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贫困当事人,扶贫部门应当立即告知检察院,检察院可以先行救助,救助后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意见》提到,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贫困当事人的,应当立即启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程序,指定检察人员优先办理,并在办结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案件情况、给予救助情况、扶贫脱贫措施建议等书面材料移送扶贫部门。
检察院发现被救助人可能属于贫困人口但未建档立卡的,应当在办结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扶贫部门提出进行贫困识别的书面建议,并同时移送有关材料。
扶贫部门在脱贫攻坚工作中发现贫困当事人的,应当作为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线索,在五个工作日内移送人民检察院。检察院对扶贫部门移送的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线索,应当立即启动救助工作程序,指定检察人员优先办理,并在办结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扶贫部门反馈案件办理情况。
《意见》指出,检察院和扶贫部门应当加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与扶贫脱贫措施的衔接融合,主动对接定点扶贫单位和责任部门,引导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帮助贫困当事人通过产业扶持、转移就业、易地搬迁、教育支持、医疗救助等措施实现脱贫。对无法依靠产业扶持等措施实现脱贫的贫困当事人,帮助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脱贫。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厅长徐向春告诉北青报记者,《意见》主要目的就是要求检察机关联合扶贫部门开展扶贫扶志教育活动,培养贫困当事人依靠自力更生实现脱贫致富的意识,提高其自我发展能力,着力解决“等靠要”思想和“你不帮、我不动”现象,切实提高救助长效和脱贫攻坚成果的可持续性。
针对《意见》如何落地的问题,他回应,下一步,将重点救助严重暴力犯罪案件致伤致残被害人,特别是对家庭生活极为困难、未来需要大额支出医疗费或康复费的被害人,要大额救助、重点帮扶。
在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第一环节及时进行救助,坚决克服坐等当事人申请、甚至坐等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当事人得不到赔偿时才救助,在检察机关办案环节实现“应救即救”“应救尽救”,扭转信访化偏向。
《意见》规定
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建档
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属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当事人,包括: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文/本报记者孟亚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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