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纪委监委澄清11起不实举报
■向所在单位党组织通报反馈,必要时向其所在单位上级党组织反馈
■涉及提拔和考察任用的,及时向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通报反馈,避免因此影响提拔使用,已经造成影响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在本部门、本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在调查涉及人员范围内,通过召开会议、个别说明等方式通报调查结果
■在网络媒体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调查结论,会同宣传部门说明有关情况,必要时通过网络媒体公开通报
前不久,新疆喀什地区巴楚县纪委工作人员冯娟的朋友圈被一次公开通报刷屏了。
刷屏的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监委通过媒体通报澄清6起不实举报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是冯娟曾经负责查办的。
去年底到今年初,新疆纪委监委两次公开通报澄清了共11起不实、恶意举报典型案例,为领导干部正名,并对恶意举报者给予相应处分,以正风肃纪。
接案调查
电话沟通、实地走访,尽快查清事实
去年初,巴楚县纪委收到上级纪委移交督办的案件线索:时任巴楚县人民法院副院长邓新玉被实名举报,利用职务便利,参与、插手、干涉、威胁、左右起诉人起诉拖欠承包土地费用案件,对故意伤害造成轻伤案件不予立案等问题。这条线索被交与冯娟进行调查。
电话打给邓新玉,她正在隔壁县集中办案。冯娟说起举报线索,邓新玉立刻表示自己知道那个案子,是她前期参与过的,当时还花了很多精力为当事人解决矛盾纠纷,“原被告双方我之前都不认识。”在电话中初步沟通后,邓新玉对自己被实名举报这件事很惊讶,“她说自己不怕查,希望纪委能如实调查,还她一个清白。”冯娟回忆。
交代邓新玉写一份详细的书面说明后,冯娟挂了电话。下一步需要做的是实地走访核实。
冯娟到法院调阅了这起拖欠承包土地费用案件的民事裁定书,又通过该案审判长张水华了解到,邓新玉作为法院领导,分管信访工作,按照法院的规定,她需要配合合议庭进行矛盾调解。
2016年8月,举报人陈秀丽到邓新玉办公室反映其起诉的案件未被立案庭受理,邓新玉与立案庭工作人员沟通后,2016年11月4日完成向被告人送达应诉、开庭通知等准备工作。11月17日,举报人变更起诉状,增加了诉讼请求,邓新玉于11月19日签批同意立案,在此期间,邓新玉并未违规插手、干涉、左右案件及威胁相关当事人。
至于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陈秀丽并未向公安机关报案,因此邓新玉不存在对故意伤害造成轻伤案件不予立案问题。
案情基本清楚了,冯娟联系举报人陈秀丽向她核实,陈秀丽也认同基本事实,但是因为不了解法院办案的程序,误以为邓新玉偏袒被告方。
“做这个工作,我非常理解当事人的心情,在电话里我也能感受到邓新玉的委屈。”从告知邓新玉其本人被举报一事,到查清事实,冯娟只用了一天时间,“越早查清,还当事人清白,就能越早让干部放开手脚做事。”
澄清正名
公开通报,不能因被泼的污水影响干部提拔进步
事实查清楚了,冯娟向邓新玉传达了调查结果,不过这还不够。去年开始,新疆纪委监委坚决向诬告陷害者出招亮剑,对确属蓄意诬告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其责任,让诬告者付出代价的同时,也公开为
被错告诬告党员干部澄清正名。
根据新疆纪委监委去年10月制定印发的《关于为被错告诬告党员干部澄清正名的实施办法(试行)》(下称《实施办法》),认定党员干部受到错告诬告的,纪委需要为党员干部澄清正名。
按照规定,冯娟先向巴楚县法院党组织说明了情况,由于该案调查过程快,未在大范围内造成影响,冯娟提议该党组织以个别说明的方式在法院内部通报调查结果,澄清有关情况。
2018年下半年,组织部门有意提拔邓新玉到喀什地区泽普县法院任党组书记,当组织部门向纪委了解情况时,冯娟专门向组织人事部门进行了通报反馈,“这也是《实施办法》的规定,不能因为被泼的污水影响了干实事的干部提拔进步。”当年9月,邓新玉便上任泽普县法院党组书记。
这次案件查办之后,冯娟与邓新玉也有过交流,“能感觉到我们为她澄清事实后,她的思想顾虑消除了,履新之后,依然保持着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
去年底,冯娟看到新疆纪委监委在多家媒体上公开通报澄清6起不实举报典型案例,邓新玉被不实举报案位列其中,她当即把链接转发给邓新玉。
隔了许久,冯娟收到一条来自邓新玉的消息:“距离被举报有段时间了,事情当时也查清楚了,我还被提拔任用了,没想到还在全疆范围内又给我进行了澄清,真是又意外又激动,心里隐隐约约的那点委屈也烟消云散了。我相信在今后的工作中,只要依规依纪依法履职,就不用担心受非议、遭误解、被诬告,我会继续甩开膀子、放手工作。”
新疆纪委监委政策法规研究室主任徐秋微说,被诬告会严重打击干部积极性,让他们对干事创业失去信心。公开通报澄清不仅能督促他们大胆作为,也能带动更多人敢于担当,更能激发全社会的干事创业激情。
追究责任
对错告者进行教育,对诬告者严肃处理
还被举报者清白之后,对举报者要怎么处理?
陈秀丽是因为不了解政策,才导致错告。纪委工作人员跟她解释了政策,并对她进行了教育。
《实施办法》中规定:对检举、控告不实的,要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如属错告,应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消除对被错告者造成的影响,并教育错告者;如属诬告,要按人员身份和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对匿名诬告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错告是举报人对政策理解偏差,造成误解而举报,经解释后便能消除疑虑;诬告也就是恶意举报,带有很强的针对性和个人目的性,所举报的情况是随意编造的,意在打击报复。”徐秋微说。
今年1月4日,新疆纪委监委又通报了5起恶意举报典型案例,并公布了对诬告者的处分决定。诬告者因为诬告陷害他人,受到党纪政务处分乃至法律制裁,释放出“让诬告者付出代价”的强烈信号。
2016年,塔城地区额敏县纪委接到地区组织部移交的线索:额玛勒郭楞蒙古民族乡毕依克加尔西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杨新建举报该村人大代表推选过程存在问题,称仅有4名至5名党员参会就决定人大代表候选人,希望调查时任村支部书记孙臣高。
“这个案子很好查,用了两天就查清事实了,”额敏县纪委监委第三纪检监察室主任谢鹏飞说,“根据孙臣高提供的情况说明,我们走访了包村领导、村干部、和所有参会党员,都证明孙臣高的情况说明属实:当时该村有党员16名,实际参会党员13名,参会率为81.25%,符合法定程序,合规合法,会议有效,会上推荐了县乡人大代表。”
案子查完了,当时在一定范围内为孙臣高作了澄清,今年初,又在媒体上公开澄清。杨新建因个人私怨,在酒后给地区组织部打电话编造事实进行举报,属于恶意举报。经过村党支部全体党员开会讨论形成支部决定,乡纪委开会研究处分决定,再报告乡党委,最终报告县纪委形成了处理意见:杨新建作为一名党员,诬告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违反了组织纪律,额敏县纪委给予杨新建严重警告处分。
谢鹏飞觉得不能处分完就此了事,他多次找杨新建谈心,杨新建也认识到错误:“这次事件教训深刻,我时常警醒自己,再也不干违法乱纪的事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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