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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门源回族自治县探路精细化立法

2018-11-21 11:12 | 人民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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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青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批准了《门源回族自治县森林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其中明确规定对挖掘腐殖土、苔藓等行为的处罚措施和金额。
“别小瞧这一规定,管事儿!解决了一线人员执法难的问题。”门源回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局长胡永峰颇为感慨。修订前的条例自1995年被批准,已有23年。近年来,随着门源县实施重点林业生态工程,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等不断提升,在保护过程中,出现了新情况,遇到了新问题。
“比如说,原条例中对砍伐树木或致树木死亡的行为有处罚,但对剥树皮、挖腐殖土等行为却没有处罚措施。”胡永峰说,遇到了只能制止,无法处罚。而祁连圆柏的树皮可做天然香料,松树下的腐殖土宜于栽种绿植,因此,剥树皮、挖腐殖土等现象时有发生,执法人员却无能为力。《条例》重新修订后,对这些情况都规定了处罚标准,做到了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
胡永峰告诉记者,自2017年以来,起草委员会就向各乡镇、基层的林业管护站和一线执法人员以及省、州林业部门征求意见。“立法工作人员去林区、到现场,实地体验执法难究竟难在哪。”胡永峰说。此外,《条例》对现行上位法中有明确规定的法律条款均不再赘述。最终,将原条例从29条精简为13条,“条数少了,但管得实了。”胡永峰说。
现在,《条例》明确规定,“因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的,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村社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使用权争议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明确了争议调解主体,就提高了《条例》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此外,门源地处高原,每年9月底,草木枯黄,成为易燃物,直到次年5月底才返青。因此,《条例》将高火险森林防火期定为每年10月1日至翌年5月31日,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严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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