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汪某平、胡某武等14人非法猎捕、杀害、出售、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主犯汪某平、胡某武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9年,判处其余1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7年至1年不等,并均处罚金。同时,法院责令汪某平等7名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停止侵害,共同赔偿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替代性方式修复生态环境费用等合计165472元,在相应损失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汪某平、胡某武、张某风、张某兴、刘某兵、胡某书、刘某华、张某及黄某(已死亡)等人明知小天鹅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按照前期分工,先后在湘阴县横岭湖省级自然保护区捕获小天鹅52只,并进行售卖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李某平、肖某元、颜某宇、王某华、张某辉、汪某松等人明知小天鹅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仍非法收购或出售。
法院另查明,小天鹅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具有珍贵稀有性、数量有限性及重要的生态地位,具有较高的保护价值。洞庭湖区作为小天鹅在我国境内主要的栖息区域,其生长、生存与当地环境形成了相对固定的生态关系,这种动态平衡关系维系着当地的生态平衡。被告人汪某平、胡某武等在横岭湖省级自然保护区非法猎杀小天鹅的行为,破坏了当地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致使该自然保护区的生态平衡及生物多样性遭到危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平、胡某武等人非法猎捕、杀害、出售小天鹅,情节特别严重,均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李某平明知小天鹅是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而非法收购、出售,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肖某元等5人明知小天鹅是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而非法收购,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综合案件性质和情节、各被告人的作用和地位,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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